注册造价师建材几年更新

别不把我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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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爱没恨没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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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转注册流程及材料:一、流程1、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2、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3、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4、进入个人信息库,省内变更进入“机构内变更”,跨省变更进入“机构外变更”;5、修改填写有关数据;6、修改有关扫描件(如01、2022年已换证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将新证书重新扫描;职称有变更的重新扫描新证书;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需扫描新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7、继续教育情况需及时更新;8、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需及时更新;9、打印变更申请表;10、数据上报;11、如忘记密码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及注册证书原件到省造价站查询密码(省造价站不接受电话查询)。二、提供变更书面材料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变更一式二份);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聘用单位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则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委托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件;5、省直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直接到省造价站变更;如注册单位属各地市的造价工程师需先去各地市造价站盖章、审核原件及网上资料后,再到省造价站变更;6、造价工程师领取新注册证书时需自带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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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拥人潮

10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可点击查看,其中:
  2022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022年1月1日前,二级建造师注册与新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
  大家期待已久的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能否实现!从文件中关于省级二级建造师数据上传到全国平台来看,有以下几点信息,需要留意。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将全面要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最快明年就能初步实现。
  2、这就意味着“全国二级建造师信息共享”,那么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将有可能真正实现!
  3、新版《注册建造师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24日发布已有1年有余,不出意外,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规定》或将近期出台,对“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会有进一步的说明。
  4、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会不会改为“全国统考、全国统一分数线”,暂不做主观臆测,或许会有一个过渡期,也或许几年内就会实现。
  回到这份文件本身,目前“一级建造师执业”是主角。明确: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当下,“承诺制”的火爆程度,一如当年的“新常态”,方兴未艾、如火如荼,此举也是对“简政放权”的响应和落实。
  当前施行的《注册建造师规定》中华人令第 153号,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今后改为“承诺制”,这些材料或者部分材料是不是不需要了?
  还需进一步明确!这也意味着,新的《注册建造师规定》或许会很快出台。
  注:特别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味着对“挂证”的处理要升级。既然“强化个人执业”,对挂证、挂靠的处理不可能不会加重。
  2022年,人社部、住建部、环保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各领域“挂证”问题,明确提出要由“不敢挂”“不能挂”到“不愿挂”。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威力初显;接下来就看社保平台何时登场了。两者双剑合璧之时,“不敢挂”“不能挂”的目的才会达成。
  二、注册前,个人和聘用企业都要实名认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中完成实名认证。
  注:“个人”和“企业”实名认证是重点,只要进行了实名认证,在同一数据库中查询出个人与哪些企业有关联,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一人在不同建筑企业注册的情形将成为历史。
  此举也是对“承诺制”的补充。换句话说,实名认证后如果还要继续“挂证”,那么持证人就是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并自愿承担后果,无论多重的处罚都得担着。
  三、审批时间限定20天内:通过新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上报住房城乡。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注:过去可直接申请变更注册,只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并且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0月22日以后,必须先注销再重新申请注册。而有效期是否延续,需等待正式文件出台。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注:
  在现行的《规定》中,注销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10月22日之后,改为建造师“通过新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用意大体有两个:
  1、打击“人走证留”,杜绝强制挂证,保护建造师权益。通过提交,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再强制建造师“人走证留”,你是可以实时举报的,主管部门也能实现动态。也省去了到住建部门申诉、核查的环节,更高效、快捷,建造师的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2、简政放权,减少注册机关的工作量,弱化前期审批权,强化作用。
  目前,全国有60多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更是接近200万,牵扯范围巨大,政策出台必定慎之又慎。这份文件的力度不同一般,大家需给予一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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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忤逆的少年时光忤逆的少女

造价工程师转注册流程及材料:
一、流程
1、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
3、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
4、进入个人信息库,省内变更进入“机构内变更”,跨省变更进入“机构外变更”;
5、修改填写有关数据;
6、修改有关扫描件(如01、2022年已换证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将新证书重新扫描;职称有变更的 重新扫描新证书;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需扫描新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
7、继续教育情况需及时更新;
8、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需及时更新;
9、打印变更申请表;
10、数据上报;
11、如忘记密码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及注册证书原件到省造价站查询密码(省造价站不接受电话查询)。
二、提供变更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变更一式二份);
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聘用单位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则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委托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件;
5、省直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直接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如注册单位属各地市的造价工程师需先去各地市造价站盖章、审核原件及网上资料后,再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
6、造价工程师领取新注册证书时需自带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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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流走我不走

建标造函[20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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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般希望

没有职称证一样可以注册附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一、注册体制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2]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二、 申请注册专业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一)一级建造师(二)二级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七条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第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22]80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22]16号)第七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22]80号)第八条规定的一、二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二)初始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八条 延续注册(一)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及有效期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三)延续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九条 变更注册(一)变更注册条件执业企业变更的;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二)变更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变更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2)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条 增项注册(一)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二)增项注册有效期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三)增项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一)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注销手续。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二)注销注册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二条重新注册(一)重新注册条件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二)重新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施工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条件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条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五条 注册申报程序(一)填报方式1、一级建造师填报方式2、二级建造师填报方式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注册执业→表格下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6-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申请人将注册对应的表格填报、打印,同时将填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规定的信箱里。全省二级建造师建成后直接在网上申报。(二)受理方式1、聘用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2、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将企业报送的材料汇总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3、申报材料受理后,由省建设厅建筑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业绩及相关材料;4、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并办理。(三)受理时间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集中受理,每年集中注册4次,一般情况册时间统一安排在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周。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随时受理。(四)办理时限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注册初审工作;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完成注册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向社会。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第十六条 注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2、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表格下载,不得自行制表。3、《材料附件》、《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兰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附件)。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有关规定,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四、初审和审批第十九条 建造师注册初审和审批程序(一)一级建造师初审程序(二)二级建造师审批程序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管处(科)受理注册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初审;2、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3、由省建设厅建筑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批合格人员名单;4、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5、由建设厅建筑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录入建造师数据库;6、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第二十条市州建委(建设局)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受委托,办理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相关工作,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相关事宜执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建管处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备案。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所用附件(附表),统一在省建设厅网站公布。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注册建造师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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