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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生存
你的标题有歧义。我只能针对多种意思分开说了。首先你要明白,大学本来就包含本科和大专,所以不能将大学和大专两个当做并列的词汇。
1、如果你说的是:“没有上大学本科、也没有大专能考造价师吗?”
答: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至少大专以上文凭才能报考,且专业要符合。
2、如果你说的是:“没有上大学本科,但有大专文凭能考造价师吗?”
答:大专文凭够了学历要求,但另外所学专业也要符合要求的。请看报考条件:
①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可以参考下列表格
妙笔难书一纸愁肠
你要相信“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其实做什么事,不是时间的问题,而是你有没有恒心去做那事,你有没有兴趣去坚持下去,只要你肯学习,肯坚持,就没有晚不晚的说法。无论什么事,只要你有恒心,只要你坚持,就没有办不了事。
建筑初学者,有机会,有条件的话到建筑工地上班,书店买一些建筑方面的书籍看看(想从事工程造价呢就多看点造价方面的知识),学习一两年考个造价员证书,能力超出的话,过个三五年考个造价师证。
比如我们上造价员培训课的时候,班里面不是各个年龄段的人都有吗,小到大一的学生,大到四十多岁的大叔大婶。为了从事工程造价,考到那个造价员证,还不是不断的去学习。
其实本人在怎么说,都只不过是一些意见而已,关键是看你自己怎么去决定,怎么去坚持和付出。
呵呵,说了那么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功过几年
摘要不好意思,我刚帮您看了一下你们湖南当地的政策。这是属于一个注册的问题。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2公司有注册造价师可以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吗现在工程造价资质取消了,公司现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吗?你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我在了解您稍等。您好,您的情况我已经了解了。首先开展工程造价的咨询业务,您必须要有工程造价的资质。如果没有该资质的话,您进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是非法的。就算您有注册造价师都不可以开展的。你不懂政策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所以您是可以的。
解开手扣
摘要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27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没水利造价工程师条件合法吗您好,我是平台合作的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稍等给您回复。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如果没水利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是不能招标的招标设立造价工程师的条件合法吗?这应该是地方政策,没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他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有水利造价工程师才能投标合法吗?如果是地方自己的要求,那要看地方是否同意了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私设的那就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投诉他们怎样投诉招标机构在投诉您还有什么问题吗?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哑生诗人
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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