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师有电子印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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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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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有。

1、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2、自2022年8月1日起,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

3、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自2022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中华人住房和城乡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住房和城乡”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以上参考来源:一级建造师-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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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小新有动感超人至少大雄有多啦A梦

建造师电子印章的使用方法就是先下载好建造师相关的电子印章,也就是需要有足够的资质才能去刻画一个建造师的电子印章。

然后建造师的电子印章最主要就是入word文档里面的合同。也就是在word文档里面,在工具栏那里找到入,然后并且找到图片。

然后在相关的路径下找到电子印章以后,就可以把它入到文档,也就是入到合同里面,可以把电子印章盖在文字上面。

然后可以选择格式,并且是选择环绕文字,然后是浮在文字的上方。将印章移到了合适的位置,如果是盖住了文字的话,我们可以选择去除背景色,最后做到电子印章的盖印以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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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穷不允许我多言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办法并执行。

  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予以发放《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电子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放《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或电子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会同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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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孤岛我是上不了岸的潮

制作电子章很简单,放心签提供两种方式来生成电子章。首先需要注册登录放心签的企业,然后在平台内进行企业实名认证,通过认证后,由企业员在企业控制台新增企业印章。点击“新增印章”按钮后设置印章。

(1)方法一:在线制作,输入公章横向文(例如“合同章”),并给该公章命名,就会生成以认证企业名称+横向文组合的电子公章;

(2)方法二:上传印章,将真实的企业印章盖到白纸上,拍照后,去掉白底,将透明底PNG格式的照片上传即可。

关于电子印章更多内容,可以阅读:

电子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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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贯妖星

自2022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中华人住房和城乡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住房和城乡”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要求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2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住房和城乡办公厅关于开展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自2022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住房和城乡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住房和城乡”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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