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工程造价师的部门

薄情凉月身先累深情暖阳心先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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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吻翻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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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始、变更、续期)工作;
2.负责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及年检工作; 3.协助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检查; 4.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计价等的研究,举办研讨会; 5.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6.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7.传达国内外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及建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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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插阳戳

1、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都通用吗?
答: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2、一级造价师属于全国通用的注册证书吗?
答:根据住建部四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的第十四条规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所以,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的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内,不管你在哪个省取得的证书,在其他省份也是承认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也是全国统一的,统一考试,一样的试卷,一样的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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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一辈子

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是国家哪个部门发的?或者说哪个部门主管的?
发证部门:,
主管部门:及造价协会
考试组织:人事考试中心。

91评论

死亡之堡

以下是
注册建造师执业办法(试行)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建市[2022]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都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

所以,只要你的考试成绩达到或通过了全国标准分数线,你就可以在北京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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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年菊花松了呦

根据新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规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取得规定: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三章注册规定了二级造价工程师合格证书的注册方法: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并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会同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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