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综合单价的调整

倦恋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7303

首页> 造价师> 造价师综合单价的调整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已无路

已采纳

人工费调整的意思是新的定额还未出来之前,但市场人工费已经上涨了很多,建设厅出台文件上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做工程预、结算时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就按文件执行。
以下就是一个实例文件:
关于调整2022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22]63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22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线,并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22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现行的77元调为06元。 二、《云南省2022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涉及到的人工工日单价都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作为计算人工费、机械费、规费、费、利润的计算基数。 三、本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22年 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2022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149评论

暴走芭比

一、固定总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也不调整(变更洽商除外)。如果能调整,就不是固定总价合同了。
二、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增减小于15%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

工程量增减大于15%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也要调整(量增的综合单价调低;量减的综合单价调高)。

144评论

柠二

如果可以随意调整综合单价,就相当于按实结算了,投标综合单价还有意义吗?由于投标人自己失误,造成某个综合单价偏低,与招标人何干?
而且,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是正常计价的,不是和投标人一样偏低,投标人即使某清单综合单价报低了,相应清单子目合价也减少了,但是其差额部分已经摊到其他综合单价中了,怎么能调整呢?
国家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就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形成综合单价,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的。

关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在哪种情况下可调整及不可调整,最有效的文件就是文件,如果签订时没有约定条款,就是签订时相关人员失职了。
作为清单招标,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这个是起码的基本常识,如果非要政策依据,参考2022清单规范:
7 工程价款调整
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发布的规定调整价款。
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的规定调整。

签订时经办人乱弹琴,不懂装懂,该约定时不约定,发生争议时找不到依据条款,到处找政策文件,这不是折腾你吗?

176评论

与子偕老

FIDIC合同条件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与支付的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的规定调整。 五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六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70评论

旧日琴

工程用建筑材料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
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5%材料价格风险;
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87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