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批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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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住建厅关于2022年第十批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第十批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人员名单见附件,请表内企业按下列要求速来办理并领取增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必带资料:

  (1)单位介绍信(须注明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增项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原件。

   领取时间: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3日,周一至周五上午,节假日除外。

   增项证章工本费:65元人。

   领取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4楼四川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大厅3号窗口(排号机按11号)
   执业信息卡的领取:凭增项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及原信息卡原件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三十六号省住建厅办公大楼806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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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君我绝不叛你你是我妃我绝不负你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需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工程资质代办。(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人员不少于 8 人, 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省、自治区人民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组织编制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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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王子一世帝王一时公主一世王妃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核)、控制及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对考试进行、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核发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备案。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亡。  (二)服刑。(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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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一条狗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庄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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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2-3-1来源:
颂布时间:1998-5-13
颂布单位:建设司
文号建建[1998]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四章 附则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实施细则(试行)》的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工作,根据《铁路建设单位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实施细则(试行)》,经部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规范铁路行为,根据发布的《铁路建设单位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系指为实施铁路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项目机构的资质。

第四条 建设司负责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批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办理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资质 年检);

(四)办理铁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登记手续;

(五)对铁路建设单位持证经营活动情况实施和。

第五条 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部属总公司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路局、总公司建设单位资质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办理所属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审批。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审批,核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办理所属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初审,报审批。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

(四)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登记手续;

(五) 对所属铁路建设单位持证经营活动情况实施 和。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一)凡申请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填写《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组建铁路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章程复印件;

4、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令或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书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令和职务证书复印件;

7、技术经济人员的任职令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铁路建设单位应配备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

第七条 各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按《铁路建设单位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八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批。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主管部门,报审批。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负责审批,并报建设司备案。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建设司统一印制,由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核发。一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印章。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建设司审批的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建设司印章。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审批的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铁路局、总公司印章。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的30天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合并或撤消,必须在合并或撤消30天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4月至6月底为年检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建设司负责办理。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负责办理,将年检结果报建设司备案。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年检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连同《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按时报年检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由年检部门填入《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内。

(一)完全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基本条件及等级标准,能按规定履行建设职责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1、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两项(含)以下条件,但可限期整改的;

2、未按规定履行某项建设职责,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基本资质条件之一的;

2、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两项(不含)以上条件的;

3、未按规定履行建设职责,以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延误工期的;

4、有无证或越级、出借资质等级证书等违法行为 的。

第十五条 对于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对于在项目建设中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不善,造成投资、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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