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说是以为你都懂
一、申请变更注册的受理时间:
协会每月第三周集中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1 、登陆“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模块”下载《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按表格内容填写并盖章。点击下载
2、通过“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模块”登陆造价师个人,网上填报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将变更注册所需书面材料、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统一装入档案袋提交至协会。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本人变更注册申请(无固定格式,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网上下载、打印);
(三)省内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网上填报、打印);
(四)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网上填报、打印);
(五)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张;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注册证书复印件(有效页);
(九)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十)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十一)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需提供最近四年);
(十二)从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监理企业调入、调出的,应提供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合同或人事手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十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调入、调出的,应提供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合同或人事手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复印件,或落户证件复印件。
(十四)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审核。
四、变更注册的办理周期
自报送材料起三个月内,登陆“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模块”最新讯息栏目,查询注册证书及印章变更情况。
不是眼不见就能心不念
1、原则上,以单位属地进行报名,不接受外地报名。学历无所谓是哪里的,但是工作单位应该是陕西的才行。当然,正如楼上所说,西安报名松着呢,但是,这不代表对你有利,因为报名那些人一天那么多人,眼睛都看花了。他们看的时候,根本不仔细看,而且报名可以收费,他们何乐不为?
2。但是,报名过了不代表以后就一帆风顺,这么说吧。二级建造师原则上在本省注册,前提是你的单位是本省的。比如,你虽然在西安报名,但是单位是大连的,到时候注册在哪里呢。注册在大连,你的资格证书上发证机关是陕西人事厅和建设厅。大连要是不接受外地注册,那你就不行;注册在陕西,虽然你的证是陕西的,但是你报名单位是大连的,那就意味着要变更单位来注册,而陕西省是明确了不接收外地注册的。
到时候很有可能你的证书就变成不伦不类了,这是现状。一级建造师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的意思你明白吧。
3。建议:
如果你以后要在西安工作,那就在西安找一家单位帮你盖章报名。
如果你以后在大连工作,就在大连找一家单位帮你报名。
我想你可能是项目部在西安,图考试方便吧。那么我想说的是,你为了方便,这样做,以后产生的麻烦会大的多的多。甚至有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事情发生。
我这两年是一直在云南工作的,但是我家在西安,我以后也要回西安发展。所以,我现在考的所有的试,都是在西安报名、考试,拿证。这样方便以后。
4。或者你的情况是专业不符合,但是在陕西,因为有一条“其他专业工作满3年可以报考”的条件。那样的话,还是得找一家陕西的单位来报名。而且同上,年限不够不要报名。因为报名很松,但是注册就不一样了。注册的时候要重新报名资格,报名资格不符合的,不予注册。
报名审核是一天审核1000多人,注册审核一天审核不到10个人。
年限证明材料很简单,一张纸而已。主要还是看你的毕业年限。毕业年限不够,你怎么证明都是枉费的。
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公司职工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自 年 月 始在我公司从事 建设工程施工 工作至今,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年。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公司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XXXXXXXXX公司
(公 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你总是千种喘息一个表情你总是千种姿势一个动作
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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