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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酒刺喉
根据中华人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建市[2022]192号),如已经考取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超过3年没有注册的,需要参加完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发起注册。已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发起延续注册。为了使得注册可以顺利开展,建议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完成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学习。<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中明确的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一建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第二是在试点区域进行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
Replace取代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目前住建部仍未开展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工作,依据建市施函〔2022〕80号文件精神,不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上记载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或是否参加过继续教育,在新规定要求出台前,其注册证书和印章均有效。不用转啊,继续使用就可以了,调档案过去就好了。提问调档案是啥意思回答你的资格证书在自己手上吗?可以转注册的,但象江苏省在资质年检,目前暂停办理转注手续,要10月才能办理转注。还有今年国家即将开始一级继续教育,等网上吧。到你的发证地去转,网上也可以转注。提问我这里是上海,已可以做继续教育。这个月中刚刚开始。在自己手上。原公司在上海。新的公司在石家庄,所以证要挂到石家庄回答转注流程如下:1、确定新的注册企业;2、建造师本人在网上做变更申请;3、原企业用建造师锁登录后,同意建造师转出的申请;4、新企业用建造师锁登陆后,同意建造师转入的申请;5、新企业打印出建造师变更申请表,并加盖新企业公章;6、原企业在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建造师的解聘证明;7、原企业所在地建委审核变更资料,条件符合的,盖章同意转出; 8、新企业所在地建委审核变更资料,条件符合的,盖章同意转入,等待公示;9、公示。至此转注册完成,上面每一步都是按顺序进行,原企业、新企业、建造师本人都要相互配合,否则,转注不可能成功。那你网上转注看看能不能建造师转注册必须要原注册企业的配合,所以在转注之前要征得原企业的同意,在原企业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注手续。提问现在全部要先注销 再注册。就是你说的转注。我的问题是我在上海原企业做的继续培训,到新单位注册时,国家算不算已继续教育过了,因为在重新注册的时候这个继续教育的证明,是要提供的回答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需要参加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提问资格证书不会过期的回答是不是让你继续课时教育呢?证书据查是不会失效,不是过期。提问现在上海的这个继续教育培训,是做还是不做回答建议做吧,可靠些。更多23条
你别走我等你
一、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备案;
二、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终成陪衬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或其授权的注册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来源:上海景-=观-=学-=会)。
猫与友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庄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