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都是我以为的
今年开始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后,建委不再刻制和发放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了,有需要的企业可以直接刻制了,下面介绍了相关文件以及印章样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建注〔2022〕1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自2022年12月1日起,建委将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二级建造师印章。相关人员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上述专业执业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注册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
下面是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 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从2022年1月1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 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 部门和施工部门不予批准实施。
背对背这么拥抱
有防伪功能的,就像身份证一样,由数字编排而成。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形状统一为椭圆形,长轴为50mm、短轴为35mm,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内容包括:造价工程师注册级别、姓名、执业印章编码、聘用单位名称、印章的有效期。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字体要求:造价工程师注册级别为四号宋体,姓名为二号隶书,执业印章编码为小三号Aal字体,聘用单位名称及印章的有效期为小五号宋体,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颜色为海蓝色;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颜色为枣红色。
我爱你像命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一、执业印章编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编号由英文字母和11位数字组
英交
字母 1234 56 7891011
A或B初始注册年份地区代码行业代码顺序号
一字母A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B为在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注册的人员;
二11位数字编号与其注册证书数字编号一致。
再惹我给你爆菊花
一、申请变更注册的受理时间:
协会每月第三周集中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1 、登陆“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模块”下载《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按表格内容填写并盖章。点击下载
2、通过“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模块”登陆造价师个人,网上填报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将变更注册所需书面材料、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统一装入档案袋提交至协会。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本人变更注册申请(无固定格式,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网上下载、打印);
(三)省内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网上填报、打印);
(四)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网上填报、打印);
(五)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张;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注册证书复印件(有效页);
(九)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十)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十一)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需提供最近四年);
(十二)从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监理企业调入、调出的,应提供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合同或人事手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十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调入、调出的,应提供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合同或人事手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复印件,或落户证件复印件。
(十四)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审核。
四、变更注册的办理周期
自报送材料起三个月内,登陆“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协会模块”最新讯息栏目,查询注册证书及印章变更情况。
我深知不可能却还在奢望
在结算封面中要有公司公章、公司资质章、造价员章、造价师章,特殊的还要盖骑缝章。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