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挂证确有限制性规定,但这个限制性规定既是对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也是对执业药师的限制性规定,单挂证带来的后果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到底应该有企业负责还是执业药师本人负,却没有明确。因此在企业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质量处罚,都是有企业来承担。因此这也是为何质量负责人挂证普遍的原因。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因为执业药师到底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质量责任乃至义务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叫处罚规定,也就是我们吵吵了很多年的执业药师法,所以执业药师挂证的尴尬局面还会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