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0208
收起你的烂借口
二建目前仅限省内使用,只有个别省份认可全国通用。例如:福建省。
二级造价工程师: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总是在哭泣
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
新浪博主:快乐简单丰富 努力给在百度用户的好友们服务,一起努力快乐,简单生活,奋斗丰富的明天!!!
留了你依恋的长发剪了你留念的短发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手指战场
据悉,人社部相关领导透露,取消第四批总计62项职业资格的基础工作已经做好,只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如期完成后,今年年底还会完成取消第五批职业资格的工作。届时,取消的职业资格将会超过职业资格总数的13。
但请各位注意,要取消的是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资格制度都是依据法律依据设置建立。
一级建造师考试,属住建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为《建筑法》和《注册建造师规定》,不经法律修订,不得取消或下放层级。所以,不会取消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二级建造师考试,虽不属于住建部的审批事项,而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调整审批事项的性质。因此,不会取消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同时也不会降低建造师的市场价值。
造价工程师考试,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150号部令设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的执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