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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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在我就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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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约保证金比例有规定,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造价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造价越高,比例越低,因此具有相对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履约保证金必须脱离工程造价,仅作为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有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履约保证金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
因此,履约保证金是的,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收取、储存、执行和返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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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学校唱煎熬看到作业唱征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以内;

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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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幸福地址不详

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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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不到头脑

差额履约保证金是什么?差额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关系-工保网

差额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从字面上来看两者明显存在一种从属的范畴关系。事实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差额履约保证金一直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所存在,与履约保证金是从属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国家正式发布清除各类建设工程保证金政策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主要分为两部分: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

即是指工程招标人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差额履约保证金

即是指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给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部分差额缴纳的作为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差额履约保证金存在的目的即是为了防止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如:工程工期的风险隐患、违法分包、转包的工程质量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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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履约保证金的风险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刻意将造价压低到成本价之下,中标后或通过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或通过违法转包、分包,从下游牟取利益。两种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对建筑市场、建设工程项目造成严重伤害。前者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规范承建商进场,恶劣手段低价中标,排挤规范承建商;后者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尤其对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分包商层层逐利之下,令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有了进场机会,或是与缺乏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完全无法对工程质量作出保证,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差额履约保证金即是为应对上述情形应运而生,通过对投标结果价格的相关评估考量,招标方会针对低价中标者提出差额保证金的质押要求,以确保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当出现因低价中标而出现的相关损失时,可以凭借投标人质押的差额保证金进行弥补,同时依据合同规定保留对投标人的索赔权利。

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分为两部分:

依据不同评标考量,制定不同缴纳比例

一般建设工程投标,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价法的工程,凡中标价净价低于基准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提交基准价与中标价净价之差额的3倍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比选、竞争性谈判的,中选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提交基准价与中选价净价之差额的2倍差额履约保证金。

制定工期返还制度,提高风险保障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依据工程工期进度制定差额保证金的返还办法,一方面倒逼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期进度;另一方面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留下风险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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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差额履约保证金

低价中标需高履约担保

在原本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体系下,履约风险保障由“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共同组成,而自2022年国家发布文件要求全面清除各类保证金,差额保证金被列入清除范围,原本的履约风险保障机制自然被有所削弱。

不过好在2022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建设工程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且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如此“一减一增”,既在整体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履约风险保障机制作用,又避免了保证金名目繁多,建企苦不堪言的机制弊端。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仅仅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履约担保还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分离式保函等保函形式。

在国家提出清除各类保证金政策措施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各类工程保函代替保证金制度。这一方面减轻了建企的保证金压力,另一方面也令具有高风险把控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主体——保险公司,参与到工程履约风险保障体系中。

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承包方施工方)的要求,向被保险人(发包方业主)提供的,保证被保险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保险。作为对于承包商工程合同履约的担保,其作用包括履约担保与违约赔偿:一方面是向业主担保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另一方面是在履约危机出现时作为业主的补偿资源。

前者,保险公司会在开具保单前从工程资质、履约经历、项目及技术力量和工程设备等投入方面对承包方进行履约能力调查,考量其能否顺利履约的能力;后者,则是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的履约事故,发挥风险补偿作用。

而保险公司作为发挥上述风险保障功能的担保主体,因为自身具备更高的风险把控能力,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参与到建设工程履约风险保障活动中,无疑会在原有履约保证金所建立的履约风险保障机制上,添加一股新的保障力量。并且这种保障力量,是可以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即保前的风险评估、保中的风险监测与建议以及保后的风险补偿。从这个维度来看,新的工程履约风险保障机制无疑更完善、强大。

目前,国家政策上已明确清除各类名目繁杂的工程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也在清除范畴内。同时,建筑市场已形成新的工程履约风险保障机制,发挥着更完善的风险保障作用。不过受部分地区政策落实进程的影响,差额履约保证金尚未完全退出履约风险保障舞台,但这也只是个时间问题。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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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爱我就别找借口

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不一样,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质量保证金则更多的是一种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
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要求按工程造价5%左右预留保证金,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责任期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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