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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质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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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路工程需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工程资质代办。(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人员不少于 8 人, 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省、自治区人民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组织编制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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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销时长在5日内。
根据《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规程》:
第八条 注销注册申请人或者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二级注册建造师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和用人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登记受理审批机关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补领遗失的登记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者补盖污损印章的,门应当委托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5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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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销过程在5日内办结。
根据《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规程》:
第八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委托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受理和审批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受理和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厅委托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建设与科技网——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规程
他会发光却从不会为我照亮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简介
英文名:Ll 2 Certified Metlogy Engineer。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人事部负责指导、和检查。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报名条件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科目题型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注册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对于考试合格人员所取得证书注册规定如下:
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