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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痛
变动一:中专学历无法报名药考在2019年3月份,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执业药师的报名条件中,明确表示2020年是中专学历考生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最后1年。变动二:南海省报名条件放宽2020年12月1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允许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变动三:部分考生成绩延期,21年仍可参考2020年因疫情等原因延考的考生,其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变动四:江苏南通公布报名时间为6-8月南通人事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于2月19日发布了《南通市2021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该计划显示2021年南通执业药师报名时间计划为6月-8月。
不假不做不虚伪不装不作不虚假
执业药师2021年中专学历不能报考。报考条件如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扩展资料:从2019年起,相关专业的申请人在药学或中医专业的基础上,要求“在药学或中医岗位上多工作一年”。即取得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上至少工作6年;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至少4年药学或中药相关工作经验。二、本科学历,相关专业研究生或硕士学历,至少2年药学或中药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至少一年的药学或中药工作经验。2018年合格科目的考试成绩将继续有效,并将以四年为周期延长至2021年。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人事考试网-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一段一情一世纪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一般每年变化不大,执业药师报考政策5大变化解读:变化一:2020年后中专学历将不能报考执业药师,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要求连续两年通过应试科目。变化二: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可免试执业药师专业课。变化三:大专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考试周期延长为四年。变化四: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延长为五年。变化五:部分地区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执业药师相当于药师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我是一个等待花开的大婶
2022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于2022年8月开始。在报考2022年执业药师考试之前,先来了解一下2022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 参考2021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三)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小脾气小任性
你好,21年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有变动,对比2020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大纲发现,主要变化集中在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八章、第十章。本次变化删除了很多不易命题的段落,并且将同类内容合并同类项。比如药品不良反应调整到了第一章。还有第三章第一节也是结构性的变化。(一)在第一大单元中,将第二小单元中第一细目、第二细目合并为第一细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加各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一细目、原第三大单元第四小单元、原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第五细目调整为第三小单元“药品安全和相关管理制度”,增加各细目和要点。(二)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五小单元新增以下细目:“药品经营者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制度”,并新增要点。(三)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新增第十细目“违反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细目“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要点;新增第七小单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小单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细目和要点。增加3章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