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质量保证金怎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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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书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而(3)中所说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既然是通过了监理人的后才报送发包人的,就说明监理人已经同意了发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书,为什么说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应该怎样理解才正确呢,请教各位老师。谢谢!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唐庆广老师回复:
这两条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在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该对已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合同要求时才能给予结算。否则待处理完毕后,在下月进度付款中一并结算。但是月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都属于期中付款,可以理解为临时付款,也就是说这个月结算多了,下个月可以扣回来,这个月结算少了,下个月可以补上去。只有最终付款(即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最后结算)是不能再变了。
虽然对工程项目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后,再予进度付款,但其工程项目正在进行中,即属于中间环节。而且结算与批准、同意或接受工程项目是两回事。期中支付时,不可能对所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做到彻底检查。所以“标准文件”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颁发,也不能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即使在工程项目进行中,监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实施的工程,重新发现任何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承包应承担返工和修补的责任。工程项目即使是竣工验收后,发包人签署通过监理人颁发的工程接受证书后,就意味着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所实施工程项目,从此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已完成工程项目进行维护和照管的责任。但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也要对工程存在的质量和缺陷承担返工和修补的责任(发包人还掌握一笔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只有发包人签署通过监理人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的合同实际义务才算完成。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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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我要跟你离婚

一、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质量保证金则更多的是一种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
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要求按工程造价5%左右预留保证金,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责任期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均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极为有力的约束手段,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施有效的与控制,防止承包人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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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个冷血的杀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而所谓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即是为了保证一旦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由施工单位负责对相应质量缺陷进行及时维修,而不致于令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缺陷维修责任。这对于保障建设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上述内容主要是从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障工程质量角度而言。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一方,一方面保证金数额不菲,长期占用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屡见不鲜,施工单位饱受困扰。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或纠纷处理问题,有着重要的实务价值。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可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主要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具体而言,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分为:

一是在支付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额;

二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两种缴纳方式各有不同,实务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第一种方式,即按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建设方常用的一种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会与相应规定发生冲突。

2022年6月20日,住建部与财务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文件第六条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是说,在竣工前的施工阶段,发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包方无须再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规定的时间仅为项目竣工前,且此举也只是为避免施工企业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自身造成过高的资金压力,进而影响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等。


项目竣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障,将对建设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客观上,依旧需要承包方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更为合规适用。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普遍存在施工企业缺陷责任期满,但工程质量保证金却难以收回的情况,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相关规定备受各大施工企业关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若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办法》与《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与返还条件作出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系部门规章,《解释(二)》系审理解释,两者都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两份文件内容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都并无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法规与力度建设,依旧亟待建设与完善。 

此外 ,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工程担保制度下工程质量担保的保证金担保形式,是可以通过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中也指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险保函形式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包方投保后,由保险公司代替其向发包方出具保险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又能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高、退还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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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身着白衬衣少年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而所谓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即是为了保证一旦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由施工单位负责对相应质量缺陷进行及时维修,而不致于令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缺陷维修责任。这对于保障建设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上述内容主要是从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障工程质量角度而言。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一方,一方面保证金数额不菲,长期占用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屡见不鲜,施工单位饱受困扰。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或纠纷处理问题,有着重要的实务价值。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可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主要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具体而言,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分为:
一是在支付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额;
二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两种缴纳方式各有不同,实务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第一种方式,即按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建设方常用的一种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会与相应规定发生冲突。
2022年6月20日,住建部与财务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文件第六条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是说,在竣工前的施工阶段,发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包方无须再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规定的时间仅为项目竣工前,且此举也只是为避免施工企业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自身造成过高的资金压力,进而影响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等。
项目竣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障,将对建设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客观上,依旧需要承包方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更为合规适用。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普遍存在施工企业缺陷责任期满,但工程质量保证金却难以收回的情况,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相关规定备受各大施工企业关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若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办法》与《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与返还条件作出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系部门规章,《解释(二)》系审理解释,两者都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两份文件内容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都并无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法规与力度建设,依旧亟待建设与完善。
此外 ,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工程担保制度下工程质量担保的保证金担保形式,是可以通过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中也指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险保函形式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包方投保后,由保险公司代替其向发包方出具保险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又能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高、退还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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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就找我

法律分析: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三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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