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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我清风
建筑公司所建的建筑物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房城乡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住房和城乡
2022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薄奠
依据相关规定,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兼一工区(顺义站)主任、项目技术员、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组组长、现场监理员、第三方监测组现场负责人、监测单位副总经理共8名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组组长3名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被依法予以销。依法给予施工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19万元罚款,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60天,同时,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还有就是时间是7月14日
望风听风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05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你的问题,请稍等一级建造师证是挂靠的,如果工地一个工人了,要付刑事责任吗?项目经理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致人亡1人以上,包括1人吗?包括一人《中华人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那有办法避免付刑事责任吗?您不能避免刑事责任,但您可以积极赔偿缴纳罚款,配合相关机关调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您的责任事故已经发生了,已经造成了损害,您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那从轻也会被判刑吗?您可以争取缓行缓刑以后还要坐牢吗?如果您在缓刑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是不用坐牢的。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一般这样的缓刑能争取到吗?这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情况争取到缓刑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
蜀山初见金山携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你的问题,请稍等提问一级建造师证是挂靠的,如果工地一个工人了,要付刑事责任吗?回答项目经理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提问致人亡1人以上,包括1人吗?回答包括一人《中华人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提问那有办法避免付刑事责任吗?回答您不能避免刑事责任,但您可以积极赔偿缴纳罚款,配合相关机关调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您的责任事故已经发生了,已经造成了损害,您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提问那从轻也会被判刑吗?回答您可以争取缓行提问缓刑以后还要坐牢吗?回答如果您在缓刑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是不用坐牢的。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提问一般这样的缓刑能争取到吗?回答这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情况争取到缓刑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更多19条
情绵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住房城乡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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