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工程师一定要配高工吗

你的她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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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路工程现场监理机构中,监理试验室应如何配备有奖励写回答共2个回答qsmm高能答主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聊聊关注成为第9100位粉丝《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22关于“配备试验室设 备”的要求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 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 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1各级监理试验室设备的配备是 针对以往存在的问题,按n不同监理层 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和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的。2原则上是按果总监办中心试验 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 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3具体设备的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 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附件二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 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 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 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21在公路工程现场监理机构中,监理试验室应如何配备人员,设备亲,稍等哦,我正在快马加鞭打字,人工回复,比较慢哈,望谅解o≧v≦o在公路工程现场监理机构中,监理试验室应如何配备有奖励写回答共2个回答qsmm高能答主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聊聊关注成为第9100位粉丝《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22关于“配备试验室设 备”的要求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 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 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1各级监理试验室设备的配备是 针对以往存在的问题,按n不同监理层 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和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的。2原则上是按果总监办中心试验 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 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3具体设备的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 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附件二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 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 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 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哪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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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落絮断肠心

摘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 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 副监理工程师每 月至少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28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的巡视频率怎么规定的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 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 副监理工程师每 月至少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有依据吗监理规范上没具体讲。《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几条第七条是合同事项,未见相关规定我只回答题目中的问题 我想知道回答的依据,我怕搞错。依据就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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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的爷

摘要可以。拿到证了证明你具备总监的理论知识了,是否当总监要看你公司的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也是要全国监理工程师证的。另外公路项目上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也就是所谓的红证)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也可以担任总监工作。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为两种监理工程师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8监理蓝本可以当三级公路总监吗可以。拿到证了证明你具备总监的理论知识了,是否当总监要看你公司的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也是要全国监理工程师证的。另外公路项目上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也就是所谓的红证)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也可以担任总监工作。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为两种监理工程师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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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敷衍我的谎言很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222条规定: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
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
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粪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
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
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
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应当注意的是,在监理规范中,总
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具
有“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而不是‘‘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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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种命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与。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 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4—0人、大桥和隧道3—6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5—2人。
第十二条 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设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十三条 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以及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设备、生活设施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书,必要时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四章 及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部门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起诉。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或人员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其行政、资质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停业整顿、警告、降低资质等级、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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