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多大

孤僻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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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瓢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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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又不是行政职位,如果受贿主要看受贿的额度大小及单位有什么制度来受处罚了。只是做为工程监理收了施工单位的好处,而放松质量导致出现质量事故的话要追究监理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程上没履行你的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销你的监理工程师证件,你没工程师证的或许可以逃避追究。总之,总监是第一责任人。记住,不要放松质量安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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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几音

工程监理又不是行政职位,如果受贿主要看受贿的额度大小及单位有什么制度来受处罚了。只是做为工程监理收了施工单位的好处,而放松质量导致出现质量事故的话要追究监理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程上没履行你的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销你的监理工程师证件,你没工程师证的或许可以逃避追究。总之,总监是第一责任人。记住,不要放松质量安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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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手再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22年5月30日 铁建设[202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中华人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令第34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六条 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有关单位和质量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建设司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四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建设司。已交付运营的线路,要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批复。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备案。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裁决。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事故调查组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机构人员参加。没有造成行车安全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建设单位担任组长,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质量机构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按企业资质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并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13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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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霓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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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心知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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