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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锅卖铁只为老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一:可以注册三个专业: 专业分别为:住建,市政和公路二:限制条件就是使用范围不同: 住建部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成任何专业,根据所学的专业来选择,如果要注册别的专业就可以在线学习就行了。 市政和公路部的证书只能在自己部通用,在别的部就不行。所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2就是市政专业哟,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哟~更多4条
久伴我久懂我
这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的形势需要。改革我们举双手欢迎,但是好像真么做其实倒是扩充了协会捞钱搞培训的黑权,对监理们来说未必是好事。对于一级建造师、造价、监理、咨询师共同、共通部分进行免考是合理的,分行业专业进行监理也是合理的。
这个标准估计起码今年要讨论一年,就是修改发布也得到2022年了。你们如果考试请今年下定决心一战成功,否则改来改去,搞得你无所适从,考试难度又要增加。2022年建标44号文一发布,那个投资的经济的造价的随之要改啊,前面的书本教材作废啦。
加一把劲,不管这帮家伙怎么改,在新政策颁布之前先考证到手。
附件2: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
(拟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方便监理工程师报考、申请注册和维持执业,规范行政审批,提供衡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华人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级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满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等相关业务满7年;
(二)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等相关业务满5年;
(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硕士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等相关业务满3年;
(四)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博士毕业的,可不考核省级监理师培训及其相应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等相关业务满1年即可。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6月30日。
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第八条通过科目(一)至(三)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全部科目的人员,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成绩三年内动有效。
第九条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三科。
享有三科免试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
适用免试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两年内动有效。
二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不设免试科目。
第十条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予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分级制度。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本标准划分的专业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每人限一个专业注册。
第十三条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信息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工作统一由网上申报办理。受理工作日自申报材料在网络平台上传成功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毕,并依本标准分别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无论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对于申报材料中需要验证其真伪的证件或其它文件,申报单位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予以验证。
对不予批准的,注册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初始注册者,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凡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一年后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四)没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五)一级监理工程师还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合格。取得面试合格证书。
初始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
(四)申请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一级监理工程师申请人的面试合格证书(扫描件);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5年(剩余年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延续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申请人工作业绩一览表;
(五)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领新缴旧)。
在注册有效期内,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验证制,验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监理企业为单位统一验证,每年2月28日为验证基准日,每年验证一次,初次注册不满6个月的免于验证。验证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证人年度验证表
(二)验证人社保凭证(扫描件);
(三)验证人在验证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未通过验证的,由验证机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凭证复印件(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均为扫描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经在其它单位注册的;
(五)经查实,在报考时有欺瞒行为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二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服务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执业范围:
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并可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数量,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同时兼任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可在注册所在地外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或在注册所在地内担任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但只可以担任一项职务,不允许同时兼任。
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承担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线工程的监理业务时,若所学专业为交通工程、公路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其专业可不受注册专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章的使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久梦深巷
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规范和施工图纸施工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设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产品质量法》和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建设项目中对重要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环节工作进行控制、见证、检验和审核的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设备监理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国家质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国家质检会同有关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质检组织成立“注册设备监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国家质检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会同国家质检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22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22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22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用印的《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登记机构。
第十三条 人事总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格准予注册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国家质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并在《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所在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八条 经注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造成设备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连续满2年的。
(六)同时在2个以上设备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活动的。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所受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其《中华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 各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注册登记及情况报国家质检备案。
国家质检应定期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
(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五)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
(六)对项目执行中,在违反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
(四)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是设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担任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设备监理中介机构执行监理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质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分类和数量配备,由国家质检会同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后施行。
心已凉梦已空
摘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网站: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变更注册业务申报主要分为:企业名称变更、聘用企业变更、专业变更和其它变更。1、企业名称变更进入企业版“变更注册”模块,点击“单位更名”打开企业名称变更申报页面如上图所示:填写“新企业名称”,然后选中所有人员,点击“提交”,即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申报。注: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是企业内所有已注册人员全部处于无业务状态才可以提交申请。所谓无业务状态:包含没有初始注册的申请,所有人员均不在业务流程中。2、聘用企业变更进入企业版“变更注册”模块,点击“人员转入”打开聘用企业变更申请页面如上图所示,聘用企业变更必须准确无误的输入预转入人员的姓名、原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和注册号这四项信息,然后点击“查询”,在下方列表中就会出现预转入的人员,然后选中记录,点击“人员转入”,提示转入成功后,调整申报状态至“待报”,点击人员名称打开变更申请表,第二栏变更原因中包含专业变更与其它变更,如果没有业务需要,可直接填写企业审核意见,直接上报。3、专业变更与其它变更进入企业版“选择业务”模块,选中要变更的人员,业务类别调整至“变更注册”,点击“选择”即完成分配然后进入变更注册页面,点击人名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变更原因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继续填写企业的审核意见,然后回到变更注册列表,选中人员,点击“上报”。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4有在建项目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如何辞职换单位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网站: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变更注册业务申报主要分为:企业名称变更、聘用企业变更、专业变更和其它变更。1、企业名称变更进入企业版“变更注册”模块,点击“单位更名”打开企业名称变更申报页面如上图所示:填写“新企业名称”,然后选中所有人员,点击“提交”,即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申报。注: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是企业内所有已注册人员全部处于无业务状态才可以提交申请。所谓无业务状态:包含没有初始注册的申请,所有人员均不在业务流程中。2、聘用企业变更进入企业版“变更注册”模块,点击“人员转入”打开聘用企业变更申请页面如上图所示,聘用企业变更必须准确无误的输入预转入人员的姓名、原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和注册号这四项信息,然后点击“查询”,在下方列表中就会出现预转入的人员,然后选中记录,点击“人员转入”,提示转入成功后,调整申报状态至“待报”,点击人员名称打开变更申请表,第二栏变更原因中包含专业变更与其它变更,如果没有业务需要,可直接填写企业审核意见,直接上报。3、专业变更与其它变更进入企业版“选择业务”模块,选中要变更的人员,业务类别调整至“变更注册”,点击“选择”即完成分配然后进入变更注册页面,点击人名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变更原因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继续填写企业的审核意见,然后回到变更注册列表,选中人员,点击“上报”。好的,谢谢!好的,谢谢!在原单位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如何变更企业单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亲,我们一次只回答一个问题,有其他问题需要您重新下单呢
其实你不知道你不过是个三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及注册程序全国都是一样;
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地的认定条件有差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
中华人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已于2022年12月11日经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1](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技术、档案等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技术咨询等业务。
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要求
一、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制度。
二、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四、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五、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六、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八、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九、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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