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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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EPC工程承包模式在国外市场经太长时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而国内市场缺环境和制度上的保障,仍处于发展阶段。在EPC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本钱,“两害相权取其轻”,致使技术的变更比较随便,而工程监理工作1个重要根据是工程图纸,设计恰好是EPC范围的工作,由此,常常致使监理工程师莫衷一是。2、对EPC承包商而言,担心监理单位过量、过深的参与工程,有可能会泄漏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秘密,因此不能积极同监理单位配合。比如与分包商的施工合同、与装备厂家的供货合同等,不愿提供给监理,使监理工作不能得心应手。监理如何epc项目业主、监理和总承包是EPC工程建设的三驾马车,三者相互配合、相互牵制。作为监理单位,理顺和处理好与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分工界线,才能够使工程朝着正确的方向运行。首先要考虑监理工作的定位,认真研究监理合同、EPC总承包合同和总承包标准,了解业主单位的理念,并通过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和与总承包商的交流,确定监理工作的总体思路。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工作没有重点,过于分散,顾此失彼、力不从心,这样就会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向业主提出建议,深入理解监理理念,肯定项目的总体目标,以高标准、严要求、精细、规范操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宣传监理以人为本、服务以优质取胜的思想,与业主单位达成双赢的认识,借助业主的力量实现监理目标,是我们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结合EPC项目承包模式,积极与承包商沟通,规范开工报告、质量检验评定等表格,规定工程资料移交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因地制宜公布《监理计划》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后期的标准生产,竣工资料移交打好坚实基础。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7监理如何对PEO承包商进行监理1、EPC工程承包模式在国外市场经太长时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而国内市场缺环境和制度上的保障,仍处于发展阶段。在EPC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本钱,“两害相权取其轻”,致使技术的变更比较随便,而工程监理工作1个重要根据是工程图纸,设计恰好是EPC范围的工作,由此,常常致使监理工程师莫衷一是。2、对EPC承包商而言,担心监理单位过量、过深的参与工程,有可能会泄漏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秘密,因此不能积极同监理单位配合。比如与分包商的施工合同、与装备厂家的供货合同等,不愿提供给监理,使监理工作不能得心应手。监理如何epc项目业主、监理和总承包是EPC工程建设的三驾马车,三者相互配合、相互牵制。作为监理单位,理顺和处理好与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分工界线,才能够使工程朝着正确的方向运行。首先要考虑监理工作的定位,认真研究监理合同、EPC总承包合同和总承包标准,了解业主单位的理念,并通过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和与总承包商的交流,确定监理工作的总体思路。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工作没有重点,过于分散,顾此失彼、力不从心,这样就会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向业主提出建议,深入理解监理理念,肯定项目的总体目标,以高标准、严要求、精细、规范操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宣传监理以人为本、服务以优质取胜的思想,与业主单位达成双赢的认识,借助业主的力量实现监理目标,是我们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结合EPC项目承包模式,积极与承包商沟通,规范开工报告、质量检验评定等表格,规定工程资料移交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因地制宜公布《监理计划》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后期的标准生产,竣工资料移交打好坚实基础。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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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的眼睛

摘要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结合您的问题来看,主要职责为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希望我回答对您有帮助,感谢,同时也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0总监代表职责具体内容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结合您的问题来看,主要职责为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希望我回答对您有帮助,感谢,同时也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行使总监的部份职责和权力,具体指的是那些稍等您好,通常情况下,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选择确定本项目部门的负责人员,并决定任务和职能分工,同时协助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另外参加编制监理规划、检查各专业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等等,您可以参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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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如昨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我以为“建议权”是不存在的。既然是“建议”就没有强迫对方接受的意思,“建议”是职责上和道义上的行为,与“权力”没有关系。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监理人解释书面合同是监理人的义务,应公正;不是权力,因为承包人可以不同意监理人的解释提出索赔。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如果业主委托授权的话,那就是批准权;何来确认权与否认权?如果确认权与否认权是存在的,必然有前一个“批准”程序。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合同工期的签认权”不明确,可能是指工期延长的决定权。
再请看第二十四条,他们把监理机构的“监理义务”当成“监理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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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猫逃跑

补救措施
一、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委员会的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1款规定开工,或2在接到1款规定的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c在接到4款规定的或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e与1款相违背,则业主在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2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3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于偿还。
4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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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免情深

双方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合同的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的每一条款当中,都反映了这种关系。为了使合同更加清晰、明确,便于掌握,在制定中,把双方在执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列在一起设立了“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在掌握中应注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成对出现的,在制定一方权利的同时约定了另一方的义务。
归纳起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费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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