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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在开会前三天发出书面《第一次工地会议》。
2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监理例会程序,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发给参建单位。
3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授权书的内容报经业主审核确认。
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全部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5第一次工地会议可邀请质量部门和设计单位代表参加。
6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后,监理机构应在两天内起草、整理好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分发至各单位。
2、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议程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例行程序及相关要求。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8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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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协调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部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①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②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
③所要求的参加人员均应到会。
④会议议题。
⑤会议纪要。
3)专业性监理会议。除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2)、交谈协调法: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的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
2)寻求协作和帮助。
(3)、书面协调法: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必要时,或者需要精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4)访问协调法: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请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体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单位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适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时候,采用现场随机访问法可能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协调方法。
5)情况介绍法: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工程应重视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要使别人能够理解自己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自己想得到的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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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协调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部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①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②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 ③所要求的参加人员均应到会。 ④会议议题。 ⑤会议纪要。 3)专业性监理会议。除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2)、交谈协调法: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的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 2)寻求协作和帮助。 (3)、书面协调法: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必要时,或者需要精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4)访问协调法: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请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体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单位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适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时候,采用现场随机访问法可能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协调方法。 5)情况介绍法: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工程应重视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要使别人能够理解自己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自己想得到的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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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工地例会及会议纪要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人员可以协助建设单位主持。
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极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承包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
代表会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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