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一年有多少分可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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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已经没有了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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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响的,以下是广东东莞的处理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扣分的处理规定
1、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2、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扣分的消除
1、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签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书或对扣分有异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2、我站接到书面申诉后,建议由综合一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论应书面申诉企业(人员)。
3、对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并书面执行扣分的机构,对相应扣分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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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发光闪我眼

扣分的处理规定
1、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2、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扣分的消除
1、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签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书或对扣分有异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2、我站接到书面申诉后,建议由综合一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论应书面申诉企业(人员)。
3、对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并书面执行扣分的机构,对相应扣分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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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全你也放了自己

首先我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注册结构工程师大部分确实是挂设计院的,也有挂勘察单位的,因为除勘察与设计资质外的企业基本不用;
第二个问题:监理工程师只能挂监理单位的,其它单位挂了也没用;
第三个问题:你有几个证的话,当然可以挂同一个单位,并且也只能挂同意个单位,另外要告诉你的,不管你多少个证挂出去,对于单位来说你只有一个证对他申报资质有用,所以考那么多证的意义不是很大,你考一个价值高点的证就可以了,这几个证里面就注册结构(一级)的之前点。
有什么挂靠方面的问题,或者像挂证的可以联系我扣-扣:三-②-⑦-九-零-四-八-壹-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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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读懂了云的惆怅我读懂了你的忧伤

施工文明措施费监理有权扣除吗?
答:指的是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或工程款支付证书中监理不同意支付施工文明措施费是吗?这监理必须按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办事。用“扣除”意为合同规定应该支付,而监理给扣除了。个人认为无缘无故要扣除,监理还没有这个权。实际真的发生“扣除”应为“不同意”,钱是业主付的,他怎么扣法?故用“扣除”不妥。
问题补充:
因为施工方在文明施工这方面投入的太少,多次督促未见改善。
在下月计量支付的时候可否给予扣减一部分?
问题补充再答:您倒底是业主还是监理?越扣减,资金愈短缺,文明施工这方面投入会更少。文明施工愈差!这不是办法。况且你是“减”不掉的,工程峻工你照补,否则您违约!
要解决这问题,先礼后兵吧!找施工方法表,发个书面意为限期改善,到期不改善好,我方即向行政主管门书靣汇报。行政主管门有权,又有处罚权,此法包灵。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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绽放的菊花最美丽

交通质监站不能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罚款,但可以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降级或销处理,比罚款厉害的多。只有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办法可以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机构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机构发出的意见书、停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单;
  (三)工程其他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一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一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对象”加强。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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