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哪种合同对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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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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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属于岗位,而你说的工程师一般情况属于职称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比的。
如果指的是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那意义是不同的。
按《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
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和合同履行 的代表。
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 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此,二者实际是不具备可比性的,从合同关系来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平等的,因此,作为各单位的代表,其身份没有高低大小的区别,但从某种角度来说,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属于者,相对处于强势地位。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说的“工程师”指的是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那么应当接受项目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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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

项目经理属于岗位,而你说的工程师一般情况属于职称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比的。
如果指的是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那意义是不同的。
按《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
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和合同履行
的代表。
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
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此,二者实际是不具备可比性的,从合同关系来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平等的,因此,作为各单位的代表,其身份没有高低大小的区别,但从某种角度来说,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属于者,相对处于强势地位。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说的“工程师”指的是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那么应当接受项目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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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共饮归故里

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 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 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 式。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 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项目建 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 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是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书和协议书等。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 代表负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包人或其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 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 这样就要增加承包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 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7.维修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维修期限一般是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木工程维修期为十二 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返工或弥补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发包人负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 目,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的总价中予以调整,工期也要相应改变。
  9.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包括:
  (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给结算单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银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包人付清全部价款。
  10 .违约惩罚条款
  合同项下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行为,针对各方违约的情况,分别订立违约惩罚条款。
  (1)对承包人违约的惩罚:承包人凡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 转让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包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包人忽视工程质量等,均属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包人违约的惩罚。
  凡是以下情况即构成发包人违约:未向承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包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包人等等。
  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须赔偿承包人因准备开工或施工中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
  招标(Tender, Invitation to invite tender) 是一方(招标人)欲出售、购买商品,或欲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程序征求应征人, 不经磋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应征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寄交招标人称为投标(to submit tender 或 submission of tender)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 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它包括招标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招标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 、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 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3)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制定标底 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 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 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 、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
  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 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或只简单××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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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的从前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 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 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 式。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 包工程项
  目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项目建 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是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书和协议书等。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 代表负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包人或其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 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 这样就要增加承包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 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7.维修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维修期限一般是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木工程维修期为十二 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返工或弥补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发包人负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 目,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的总价中予以调整,工期也要相应改变。
  9.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包括:
  (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给结算单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银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包人付清全部价款。
  10 .违约惩罚条款
  合同项下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行为,针对各方违约的情况,分别订立违约惩罚条款。
  (1)对承包人违约的惩罚:承包人凡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 转让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包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包人忽视工程质量等,均属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包人违约的惩罚。
  凡是以下情况即构成发包人违约:未向承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包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包人等等。
  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须赔偿承包人因准备开工或施工中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
  招标(Tender, Invitation to invite tender) 是一方(招标人)欲出售、购买商品,或欲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程序征求应征人, 不经磋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应征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寄交招标人称为投标(to submit tender 或 submission of tender)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 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2)招标。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它包括招标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招标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 、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 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4)制定标底。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 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 、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 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或只简单××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来源:国际进出口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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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在我眼里我眼里的是你

epc招标就是业主按照一定标准选取有能力符合自己要求的公司为自己服务!

epc:EPC(Engineeng P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拓展资料: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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