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有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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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情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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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概念需要稍微纠正一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对外的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再根据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协议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追责。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其实就是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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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挽回

实际监理员没有任何责任,就是一个杂工。监理公司我们这其实就是个公司看着干活的
如果说项目总工程师的话 责任就打了 现场质量 现场实际工程量报验 等等都需要签字盖章的 如果有问题 会追究法律责任的 但是实话 过了2022年都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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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情少年已腻歪

你好。本人从事地铁、铁路监理工作12年不到。05年专科毕业。我帮你解释一下,还不懂可追问。
1、从监理发展历程上看,05年我没有签过字,06年开始以后我不论是地铁和铁路都签过检验批资料。我是2022年才真正有签字权,因为获得了中级职称以及铁路监理工程师证。
2、身为监理员,为什么要签的问题。那时候工程较为不规范,不过工程质量不比现在次,所以我放心大胆的签了。实际收入其实跟承担的责任根本不成正比。不签也不行,不行总监会训人,或者说你别干了。所以只有签。
3、当前时期来说,法制越来越健全完善,大型工程一般监理员是无签字权的,签了也没有法律效力,总监也不会逼着监理员签字。小工程可能会有监理员签字的现象,只要甲方和质监站不管就行。
4、责任的问题。大工程中有些必要的字是监理员签署的,只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就放心大胆签,其实大部分承担责任的文件还是监理工程师签。这个可以放心。小工程偷工减料,自己感觉可能出事的工地尽量能不签就不签,这是对自身的保护。
5、如果工程一旦发生群群伤事故,不管你签字不签字,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包括总监都要根据法律判决和责任大小对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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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人泪湿

我自己作为一名总监代表,看到你的叙说说:监理单位门槛监理个人赔偿损失,几乎是感到闻所未闻加上骇人听闻,天大的笑话!
请看《工程建立监理规则》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工程师的罚则:“监理工程师违背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合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职业;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工程建立监理规则》是国家对监理人员制定的行业规章,但其中也没有半个字提出因监理人员的职业失误形成了监理单位的损失门槛监理人员个人赔偿,“法典无据即不为守法”,所以,在我国历来没有过因监理人员的职业失误,个人遭到制裁的先例(平安事故除外)。
总监代表是主要责任者,你是次要责任者,你们的责任就是职业渎职,不力。
《中华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许局部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许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责任、扫除劳动者权益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则的。
既然国家没有因职业失误门槛监理个人赔偿监理公司损失的规则,则监理公司与你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为公司形成损失将赔付其10%~100%的经济损失”这个条款即适用《中华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则的的规则”,属于局部无效的合同,对你没有任何强迫力。
你的总监代表也跟你一样,个人不会赔偿分文损失,由于这属于职业失误,并非你们俩收受益处后,伙同施工单位有意偷工减料形成的业主单位损失,否则另当别论。这是关于工程质量施工人员责任大还是监理人员责任大?的解答。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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潦潦无几

授权没有建造师证书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如果出事,法表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根据这些法律可知项目经理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认证,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好了现在就可以来根据《民法》来解决他们的责任归属问题了。
  第六十七条 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
  六十六条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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