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3210

首页> 监理> 监理工程师抵押担保是什么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叶落梦半醒叶落尘埃定

已采纳

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

根据《中华人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及第23条规定,现行物权法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

2、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中华人物权法》第187条所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为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物权法

46评论

我的世界独自享受

1、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是两个不同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设立属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法规的。
2、抵押权是否设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权法或者担保法规定的条件,例如对于不动产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则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举例来说,对于将房屋用于抵押,如果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却已经生效(排除其他情况)。

128评论

习惯了你的所有

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合同签订的时候。动产抵押抵的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评论

他是我的逗比她是我的白痴

一 、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扩展资料: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适用法律问题上,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为合同成立时生效

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为绝对权,即物权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得干涉权利行使的义务,因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如此众多,法律要求物权的发生,变动必须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记,交付而能有能为外界所知,否则物权不能有效发生或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物权法

121评论

伴你远途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车辆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车辆属于动产,但是因其价值不菲,不登记不足以确定抵押权的效力,所以,抵押合同自登记后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