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由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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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别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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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回复:施工单位写明回复内容,针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和自检自查结论,项目经理签字,盖项目部章或者企业技术章,报监理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回复内容的复查确认,签署复查意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监理部章或企业技术张,监理签字一般是谁签发就由谁来签署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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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梦境内

摘要写工程联系单,或者监理工程师单,督促总承包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否则按照合同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超工期罚款等等。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17其他分包单位影响进度怎么样给甲方打报告写工程联系单,或者监理工程师单,督促总承包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否则按照合同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超工期罚款等等。请问您还有其他问题吗?如果满意回答请点个赞,祝您生活愉快。其他分包影响我们精装修报告怎么样写如实写,分清责任方是谁,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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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我入眠

答:责任风险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分析: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什么是实施主体?工程的直接体现就是工程事实存在,而造成工程事实存在的就是施工单位的劳动行为,所以无论何时何地施工单位都是第一责任人。而监理单位是受建设方书面合同委托进行监理行为,他属于业主方的,工程的实体不是由监理第一手创造,监理行为是一种手段、是措施。而业主方的责任在哪里?业主方只要是行为合法,具体的就没有多大的责任了。
2、谁设计谁负责。根据你的描述可以看出,本工程的设计是有缺陷的,导致施工实体的第一原因就是设计质量的好坏。在众多环节中,设计和施工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设计,它对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由设计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只能由设计者承担,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故,所有的事故工程都是首先从工程设计查起,然后是施工单位,最后才是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在相关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3、监理公司的责任。不是说监理没有责任, 监理的责任在于监控不利,监理不到位,这种作用是辅助性的,不可能代替设计和施工的主导作用。监理对施工质量起着作用,承担重要的职责,但是,这种只是一种外部约束,是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经济赔偿的最高额度是不超过总监理费用的10%。监理单位实行总监责任终身制,你作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责任在总监之下。如果你在监理过程中有监理工程师单或监理工作联系单,最不济你在监理日志中有相关记录或监理例会纪要上有记录,那么你的责任小之又小。
4、相关部门不利。不过多的做分析。
5、如你承受不了这样的折磨,这样心灵的谴责,为将来受到更小的伤害或损失,你可以举报,可匿名举报,举报方式数不胜数。
6、分析实在不够全面,只是对责任风险做了简短的想法。一些其他的相关措施,楼主自斟。
7、以上仅供参考,可为笑谈。(PS:用了近1小时的时间,我打游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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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格调Smile韵味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签证资料须及时申报且由项目经理签字,你的问题是你的工作角色是什么,才能清晰确认你的职责所在。同时要确认建设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结算条款或约定内容及公司规定,甲方向乙方公示内容,由谁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才有效。这两点要搞清楚,才能判断你的责任与错误。总监口头授权,如果你无权限代签,要分你代签的是谁的名字,你是写的你的名字代,还是签了总监的名字。如果签你代签,无效。如果你签了总监的名字,需要打官司证明,并且由公司制度结合你岗位及代签项目重要性是否产生法律风险来判定你的责任。具体你回复清晰事实,再予以补充回答,一般是根据权限及收入及为公司产生的责任予项目提成的相关处罚。同时还要根据企业工程项目制度工资条例以及工程项目提成奖励方案等予以扣除绩效。1、企业损失多少,2、你的职责,3、签谁的代签的谁的名字;4、变更款项确认等等,这是个复杂的处理过程,您回复后我补充。更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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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叫什么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规定: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那么问题来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也就是单位总工程师-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时候,需要自己编写监理规划,这本监理规划由谁来审?
从监理规范来看,监理规划的编审可以拆分成三项工作:编制、审核、批准。确定了这三项工作的人选,问题就解决了。
首先,编制人员的确定。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是规范规定的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之一,监理规划由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是责无旁贷的。
其次,审核人选的确定。如果从规范字面意思来看,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的监理规范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自己来审,也就是自己审核自己的成果。这明显违背质量体系对技术成果审核程序的规定,也失去了审核意义。我认为,在没有规范对该条文进行补充和解释的情况下,应从规范为提高技术成果质量的本意出发确定审核人选。单位技术负责人可将自己编写的监理规划交由其他工作能力强、监理工程师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应是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审核,该审核人员如担任监理单位领导岗位则更优,法定代表人、副总工程师等。
最后,批准人的确定。审核人的审核工作是为了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但不应减轻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单位技术成果负责的法定责任。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规划批准盖章的程序时,仍然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以上答案,是从监理规范、质量体系、法定责任划分三个方面考虑的,仅供参考。
在与其他专家请教和讨论中,有其他观点:
1、有专家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在工程实践中主持编写和审核可以是同一人,只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2、有些监理单位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中遇不到这个问题。
期待监理规范的官方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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