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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肉和尚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涉诉信访事项主要表现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有时也衍生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行为。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为了落实中央部署,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倡导诉访分离、依法治访,鼓励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呈现“弃访转法”的良好势头;越来越多符合受案条件的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受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逐步显现。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制约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和障碍。如今中央政法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三个文件”,其中,《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本文结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文件,以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为样本,试图分析涉诉信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总体形势及特点上半年,我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5件次,共收到信访件15件,同比基本持平。通过分析,2015年的信访态势呈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访总量虽呈降低趋势,但重点信访户、多年信访户反复信访、缠访的现象仍不容乐观,化解的难度大,息诉罢访的任务依然严峻。二是金燕与罗发明两件信访案件,一直是我院长期化解未结的信访积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也难以收到明显的成效。三是信访案件的构成比例,以反映执行问题居多,诉讼案件多为反映办案周期过长、服务态度差,反映违法违纪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事项也占有一定比例。从目前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情况看,成因非常复杂,有的时间跨度大,各类案件类型都有,环节、层次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大多数涉诉信访人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到经济利益上。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其多次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多次上昆进京非正常访,并要挟法院拿出80万元赔偿。类似的还有金某反映国家赔偿案、李某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2、从信访的内容看,以民商事、执行案件居多。涉诉信访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的比重比较大,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生产、生活资料等基本权利。3、上访时间择机性强。每逢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或节日期间,如在我州、我市召开“两会”、国庆等期间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以便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4、重复访、缠访,甚至闹访。主要表现在:一是借助新兴网络媒体进行炒作。通常方式是在各个论坛发帖,传播诉求,以引起网民、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注意。或是找到新闻媒体反映,用媒体的影响力扩大传播效果,给法院施加压力。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缠访、闹访情况。个别上访人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上访人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但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上访。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较为典型。三是越级上访、多头上访。有些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到中院、省高院甚至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些上访人除向法院系统上访外,还同时向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多部门反映诉求,进行多头重复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非常偏执,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上一些导向不对,无形中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当事人集体上访和串联性上访问题日益凸显,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头人的聚众上访,或联合家族成员集体上访,壮大声势,扩大影响。例如曾某挪用资金一案,其家属组织80余人,统一服装,拉横幅进行上访,影响较大。对集体上访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法院工作造成很大挑战。另外,还发现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相互邀约串联,组合起来进行结伴串联上访的情况。例如郑某和陶某,本是两个不相干的案件当事人,反映不同的诉求,但仍时常邀约、联合起来共同上访。5、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有些信访案件的形成,成因复杂,随着时间的延长,历史条件的变化,有的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虽然一个环节与法院有关,但仅凭法院就案说案无法解决,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6、有些当事人形成信上不信下,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谋求利益最大化。不管案件是否处理正确,不管经过哪一级机关处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便漫天要价,多头申诉、多部门信访,导致重复交办,多头交办,增加了信访案件的办理难度和司法成本。信访案件客观存在,旧的处理,新的情况又出现。多年来,无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外,仍有许多当事人给有关机关和部门、有关领导写信、举报,反映问题。牵扯了党委、政府、人大和法院很大精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1、信访办以及专门人员的问题。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应高度重视。建议法院尽快明确固定的信访场所作为信访办公室,并安排有丰富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有责任心的专门人员,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分析受理、依法办理。2、信访案件终结的稳控问题。对一些案件裁判正确、各项工作到位、信访人反映问题无理的案件,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予以终结,按照该规定还需要先行确定稳控责任单位,落实稳控措施。虽然中央政法委和我省政法委出台了文件对终结案件的稳控责任落实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障碍,尤其是“三跨三分离”的案件。建议信访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督促稳控责任单位加大特殊敏感时期的教育稳控。3、对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问题。少数信访人诉求无理(如李本金),一些信访人的案件已经依法终结(如金燕),但信访人仍然上访。由于缺乏具体、规范、操作性强的制裁规定,致使其无理上访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4、社会矛盾转移,导致法院维稳压力大。上访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动机就是要制造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所诉目的。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甚至胡搅蛮缠,有意扩大影响、激化矛盾等,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此外,一旦上访发生,法院为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的干警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严重影响干警身心健康。(三)、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当前,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情况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社会层面看,有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的因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利益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可以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如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问题,有的当事人诉讼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就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或者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黄某某上访案,该案中某镇政府欠其工程款130多万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因该政府欠款太多而难以执行,上访人从1999年9月申请执行至今已十余年,先后多次进京上昆非正常上访。该案表面上是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政府欠债引起,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履行和解协议,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2、从制度方面看,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因素。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二是部分当事人的愿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为明显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前几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左右,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在监狱长期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再支持,导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大大降低,这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三是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操作困难,效果不好。在目前涉诉上访案件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虽然最高法院、省高院相继建立了案件终结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终结,出现办案部门终结但信访人不终结的尴尬局面。最终,当事人一旦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要求法院继续办理,使得部分无理上访人长期上访。四是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的违法上访行为,由于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甚至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局面。3、从法院自身分析,存在个别干警作风不实、执法能力不强,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的因素。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的干警执法思想僵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审理案件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着办案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三是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重视不够。有的干警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因此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不公正,从而引发上访。四是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来法院干警连续出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另外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信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信来访关注不够,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信访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引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4、从上访人的情况分析,存在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的现象十分常见。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多数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法院,认为打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承担责任”,为他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三是反映诉求不切实际。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行为极端,只从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信访人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不合理要求。二、健全涉诉信访案件救助机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三、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重点明确了依法终结的范围和法律依据,细化了终结标准和程序,确保终结案件质量;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然缠访缠诉的个案,明确了综合化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一)、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要做到:1、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2、对信访事项的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符合终结标准,并经中央政法机关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仍继续缠访的,各级政法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3、落实善后工作。信访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已经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使信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4、用好救助手段。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二)、同时,多措并举,维护良好信访秩序。违规上访、违法闹访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方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有序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造良好环境。1、坚持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两手抓。不论是哪一类信访事项、什么性质的上访行为,都要按照依法解决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重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不能纵容极少数闹访滋事人员挑战法律底线,也不能只注重处理违法行为而不解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防止矛盾激化。2、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公开承诺办理期限,限时办结,是否受理、是否立案以及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努力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本级得到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3、大力推广视频约访。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当面做解释说明工作,或者当事人需要反映情况的,原则上应通过视频约访、远程接访,必要时上下级政法机关联合接访,让当事人感受到,通过视频约访,反映问题快捷、解决问题高效,逐步扭转赴省进京上访高发的局面。4、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对到非指定场所上访、聚集上访、闹访滋事等违法上访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疏导劝离、批评训诫、依法处理等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对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闹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四、解决涉诉信访的对策和途径坚持依法治访这条道路,坚持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个方向,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善于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切实做到每一个环节都依法按程序办理,每一个处理结论都依法有据。比如,在受理环节,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反映问题,案件是否受理,要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诉求愿望、情绪是否强烈为依据。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后,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依法纠正执法错误,依法维护公正结论,既不能因当事人闹访而随意更改司法结论,也不能有错不纠、硬扛着不解决实际问题,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要努力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高度统一。在结案环节,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解决的,要依法退出法律程序,既不能有困难不解决,简单地推出不管,也不能任由当事人无理缠访、无限申诉,要敢于对违法闹访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努力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高度统一。要通过以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过程、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实效,来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要全面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在法治方式主导下,坚持多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注意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救助帮扶工作。如对一些涉众型、政策性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进来,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通过解决其实际困难来促进息诉息访。对终结退出的案件,要积极动员基层党政组织、社会团体接手,落实好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说服教育、后续帮扶等工作,促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宣传报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法治思维又要加强感情沟通,善于把法理情结合起来做工作,努力做到法平、理顺、情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特殊案件和当事人实际,要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参与化解工作,通过购买服务、严格管理、奖惩激励等手段,建立规范、可持续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息诉息访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一整套网上办案机制、信息化处理模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引导干警把工作重心放到依法解决问题上来,切实提高信访事项的审查率、立案率、化解率;健全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机制,探索研究申诉、申请再审代理制,提高信访处理的公信度;建立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的舆论引导能力,防止误读误判和跟风炒作等。(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干警要彻底改变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对涉诉信访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解决好对人民群众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干警作风问题,打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三)、要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法院立案庭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转变作风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切实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三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全面审查,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四)、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完程序,一纸判决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案件承办人要加强执法中的释疑解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入手,降低涉诉信访率。四是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调解职能作用,通过立案调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从而降低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比率。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下决心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要落实稳控工作责任制,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政府、社区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法院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制裁。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行为,杜绝无理上访。(六)、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操作性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改变法院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被动局面。因此,对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建议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法院诉讼程序已经终了的案件,用经济的、政策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进行集中化解,分不同情况该救助的救助、该帮扶的帮扶,对长期访人员进行疏导化解;对闹访、缠访等无理访予以制裁,如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进京上昆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他上访案件法院可将信访人、案件承办人以及有关当事人召集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研判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研判矛盾纠纷,对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研判分析,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建立案件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分析,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院工作纪律,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
知名小可爱
接触人性阴暗面较多职业最集中的有: 1,纪检监察部门,就是大家现在统称的纪监委。这个职业一生都是在与党和国家干部、党员中的违纪违法分子作斗争。是接触、了解、查处贪腐情况最深入的职业。 2,刑侦警察。警察队伍分刑侦警察、交巡警察、治安警察、经济警察、社区警察、边检警察、揖私警察、水上警察、铁路警察、航空警察、海上警察、森林警察等若干警种。这当中只有刑侦警的工作全是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其他警种虽然也有针对违法犯罪的斗争,但没有刑警那样尖锐集中。 3,法官。这当中又以刑事审判、职务犯罪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涉及隐私及保密的不公开审判等的法官较为突出。 4,检察官。这当中较突出的与法官基本相同。 5,法医。法医是一个特殊的最具挑战性的职业,他们接触了解到的人性阴暗面,是常人难以知晓的。 6,律师。这是所有 社会 职业中一生都在与官、民、鬼三方打交道的人。光明、灰暗、阴暗他们都能看到。红、白、黑、江湖他们都必须有职业的交道。 7,心理医生。他们职业属于医学。在他们的职业中可以接触到一些人心的阴暗面,但更多的则是人的柔弱面、脆弱面。 接触人性阴暗面较多的职业人,他们自身必须有坚强的职业定力,否则他们也会不知不觉中失去自己的职业立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接触人性阴暗面较多的职业也都属高危职业的范畴。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讲,各种犯罪分子也是接触人性阴暗面最多最大的人。他们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性扭曲。他们自身就是人性阴暗面的代表。他们身陷其中不能自拨,最终成为 社会 的罪人。律师观点:既然是职业,那么前提必须是合法的,不合法的职业,比如杀手、赌徒、老鸨、雇佣兵这些是不能算的。在默认是合法职业的前提下,我认为,接触人性阴暗面最多的职业排名前五的有:1、重案组刑警;2、重刑犯狱警;3、演艺人员;4、刑事辩护律师;5、心理咨询师。具体理由如下:1、 重案组刑警重案组刑警,接触到的很多案子都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案、放火案、拐卖妇女、儿童案,等等等等,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刑警需要直接面对这些罪犯,人性中最为阴暗,最为丑恶、最为凶残的一面是刑警日常看到的。我有个朋友的父亲就是刑警,结果她从下的生活就是笼罩在乌云中,在她父亲的教育下,所有的陌生人都有可能是人贩子、强奸犯、杀人犯。所以她从来不敢跟任何陌生人说话,放完学就回家,一个人在家睡觉必须开灯,经常会做噩梦,可以说从小是在恐惧中长大的。但是,没办法,谁让她的父亲接触到了这么多的坏人呢?2、重刑犯狱警重刑犯狱警虽然接触到的人和重案组刑警几乎是同一拨人,但是最大的区别是很多服刑的罪犯在监狱里表现还是会老实太多了,尽管人性依然阴暗和丑恶,但是有一些罪犯会刻意压抑和隐藏,表现出来的状态是接受改造。所以狱警看到的阴暗面相对于刑警还是少很多。但是重刑犯监狱里关押着的比较大多是恶人,一群恶人相处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阴暗还是要远远大于正常的 社会 的。狱警每天和这些人相处,自然是耳濡目染。对于狱警而言,最大的压力还来自于总有一部分犯人不甘心接受关押,总想着越狱,而一旦越狱,就意味着狱警的失职!所以狱警很大的一部分精力是要和各种狡猾的罪犯斗智斗勇。3、演艺人员 娱乐 圈看起来光鲜亮丽,一旦成为偶像就受到万人崇拜,名利双收!但也正是因为 娱乐 圈里一旦能够成功走红就可以获得普通人难以想象的名与利,所以 娱乐 圈里的勾心斗角就是一件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在 娱乐 圈里,人性的阴暗面是远比戏剧里的阴暗更阴暗,我有一些 娱乐 圈的朋友,听他们说起一些圈内的丑闻,简直是让我目瞪口呆,难以置信。4、刑事辩护律师将刑事辩护律师列为第4位,道理和刑警、狱警差不多,但是刑事辩护律师好就好在有选择权,过于阴暗、暴力、残忍的案子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当然,有些刑辩律师为了挣钱,再阴暗的案子也接了,那么就得需要有个强大的心理素质!我有位同事是接暴力犯罪的刑事辩护的,但是自从接过一起碎尸案后,他就抑郁了!晚上睡觉的时候经常梦到一些血腥的画面。后来他不得不退出刑事辩护的行业,转行做其他的案子了。 5、心理咨询师 我国的心理咨询师虽然刚起步不久,但是只要是以心理咨询师作为职业的,大多接触了很多人性阴暗的一面,很多人外面看起来光鲜亮丽,可万万想不到内心会如此阴暗,导致自己的心理产生了疾病。我因为有朋友从事心理咨询的行业,所以我能了解到这个行业的不容易。很多心理咨询师做久了心理咨询,自己也得找同行去进行咨询,否则自己的心理也会生病! 以上的观点是基于我自己的经历得出的,不具有科学性,我也没有做过这方面的统计和研究,是一个纯粹的探讨,所以不赞成我的观点是非常正常的,我只是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有其他观点的人和我交流和探讨。接触这种工作的还有心理咨询师吧: 我认识的一个朋友是做心理咨询师的,她很优秀也很坚强,这是很多人对她的评价。我们有次见面后聊天,聊到她的工作时,我说,做心理咨询师该是份较好的工作吧? 她的回答让我有些吃惊。 她说我当初也是这样认为的,经过十多年后,才知道从事这个职业真的非常痛苦,常常连自己都想去跳楼了!啊,有这样的事?真的吓我一跳。继续问,怎么会这样?她说,你根本无法想象,在这行里呆久了,奇奇怪怪的各种名样的精神问题,让你敝开脑壳最荒谬的去想伱也想不到。只有你想不到,没有现实的不存在。我们的工作,长年累月地就会接触这样的人和情况,非常阴暗荒诞,痛苦死了。 我想,做这行可能真是存在接触大量阴暗面的一份职业吧! 后来,她还对我说,你倒是适合去做。为什么?因为你内心够强大。原先,没听了她的述说前我是想过。这之后,我自己就把这份心思掐死在摇篮里了。 从事法律咨询平台,会看到很多人性的阴暗面,真的会看到特别多:有的人被公司拖欠工资,穷到把公司的电脑偷回去,想要卖了换钱吃饭,最后被其他同事好说歹说的把电脑还回去了,结果老板知道了后直接报警,这个人最后被刑事拘留,还是被欠薪。有的人跟同事吐槽自己的领导,结果同事转眼间就把聊天记录给领导看了,结果这个人被辞退。有的人表示,自己的领导非常不懂得尊重员工,竟然会趁员工不在位子上的时候,偷偷去查看员工的电脑的聊天记录,被当场抓到的时候还理所当然的表示自己这么做是为了确保他们没有在办公时间开小差。也有人表示,明明已经和同事约好了一起提出辞职,没想到自己提出辞职后,另外一个个同事表示自己愿意加班完成公司的任务。其实哪里都可以看到人性的阴暗面,重点不在于我们看到了什么,重点在于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接触人性阴暗面比较多的职业有以下一些行业 1、公安警察。 2、检察官。 3、法官。 4、司法部门工作人员。 5、监狱警察。 6、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7、反贪局工作人员。 8、 娱乐 场所工作人员。 9、影视圈里的导演和明星。 10、小说戏剧作家。 11、无家可归的乞讨流浪者。 12、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医生。 13、新闻记者。 14、律师。 接触人性阴暗面最多的职业有哪些! 1、我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心理医生或者心理咨询师,这个职业所面对的工作都是倾听对方心理的声音,包括好的事情不好的事情都是最真实的发自内心的,很多人就是因为真实的想法不能倾诉积累在心理造成了心理疾病,所以心理医生每天接触到的信息是最多的,而且大部分都是不能被其他人知道的一些阴暗面的故事! 2、调解员,这个职业每天接触的人群都是起冲突无法自行调解的对象,现实 社会 中纠纷无非几个要素:金钱、感情两点。从这两大要素中最能突出人性的贪婪、自私、无情、心理扭曲等特点,每次当他们调解的时候都能看到双方的这几大人性阴暗面的展现! 3、医生,医生这个职业每天都要面临生老病死,但是就在家属做决定的那瞬间,已经将人性的阴暗面体现的淋漓尽致,但一个病人家属再决定救或放弃的时候,往往想的不是病人,而是考虑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负担,包括用什么药能不能报销,而不是考虑什么药效果好对病人有利! 4、法官,这个职业每天要接触各大案件的审判工作,就是这样的工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会把对方的缺点完整的提供出来,甚至一些兄弟姐妹,父母子女都会无情的将对方送上法庭,在来回博弈的期间将各自的人性阴暗面体现出来! 5、保险行业,这个职业接触到的都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对峙的人群,经常会看到一个人意外事故符合保险理赔,那么就会出现很多跟他有关系的人群来充当受益人的过程,都为了能让自己拿到理赔金在那争取自己的法定理赔人,实在是把人性的贪婪无情体现到完美程度! 当今 社会 各行各业其实都会接触到很多人性阴暗面的情况,以为职业是我认为接触面最广的,如果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补充!法官应该算一个。 刑庭的法官看淡生死 刑庭的法官,每天都处理凶杀案、抢劫案、强奸案、伤害案、案...每天都是跟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犯打交道,这些人可谓是人渣中的人渣。每天跟这些人打交道,法官要练就一颗强大且坚硬的心脏。 除了这些罪犯以外,法官还要跟被害人打交道。这些人个个都很凄惨,有的是白发人送黑发人,有的是恩爱夫妻天各一方,有的是刚出生的婴儿痛失父母,还有的是半辈子的养老钱被一空...面对这些苦主,法官也要练就良好心态,做到依法审判不偏不倚。 民庭法官看破红尘 民庭的法官,每天都处理离婚案、借贷案、继承案、交通事故案...每天都跟不孝子、、不睦夫妻等人打交道,可以见证人一生的所有可能遇到的惨状。很多民庭的法官,都是年轻法官,自己还没结婚生子,就先要见识一遍婚姻家庭的残酷,搞得都不敢结婚生子。一个个年纪轻轻,就已经看破红尘,觉得人间不值得。 执行法官看惯老赖 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个个都脾气不好。为啥呢?因为天天跟老赖打交道。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问老赖要钱,或者是申请人催款。老赖的嘴脸一个比一个恶劣,导致法官整天都没有好心情。 这边刚被老赖搞得火大,那边申请人又打来电话催促加快执行。执行法官两头受堵,导致脾气越来越大。 法院的法官,也是轮岗的,也许今天在刑庭,民庭就到执行局了。所以,有的资历深的法官即看淡生死,又看破红尘,还看惯老赖。 总之,如果想见遍人世间的阴暗面,法官是个不错的选择。 八十年代初期,我有个本村同学叫齐太宝,家里哥五个,他的父母有乙肝,都不到60岁就去世了。 由于父母身体里的病毒传给了他们的孩子,同学的大哥60刚过就去世了,撇下了老婆和两个女儿。二哥刚50多岁也撒手归西。三哥因为家里贫穷去了东北,一直没回来,情况不明,估计也好不到哪里去。他的四哥也有这病,当时很年轻,据说经常吃药治疗。 同学是老五,初中毕业之后,没有再上学,也许他知道自己的家庭是一个多灾多难的不幸家庭,所以自己很努力。那时候,改革开放的的大潮席卷全国,发展经济成为了全民上下的主旋律,他放弃了自己的责任田,在外面四处打工,干了两年以后,靠挣来钱在镇上开了一家信息咨询部。 他这家信息部经营范围很广,房屋买卖租赁,婚姻介绍,各种信息咨询,各种职业介绍,他还开展了一个很特别的行业,临终关怀。 同学做临终关怀这个行业的范围很广,只要这个人要死了,让他去干什么都行,据当时村里人说,只要给他钱,让他哭丧也行。由于齐太宝人比较泼辣,不怕脏累,谁家有人去世,大大小小的事情都去找他,但是有一样,他自己从来不在人家家里吃饭,他知道别人嫌自己有传染病,他甚至也明白自己也是个活不长久的人。据说他的信息部里,有不少的有病人去找他谈心,他就和这些有着共同命运的人交朋友,我虽然和他是同学,有时候见了面打个招呼,但基本没有来往。 齐大宝性格很开朗,平时见了谁都笑呵呵的,年纪轻轻的,干的却是上了岁数的老年人干的活。他的经历以及和他接触的人,我觉得很多是心里阴暗的人,但是他愿意去接触这些心里阴暗的人,因为这些人需要他的帮助。 董青岛撰稿。 1.警察。经常接触人性,工作的每一天都在刷三现。 2.心里咨询师。知道太多人性的心里秘密和隐蔽的罪恶。 3.医生。医患纠份,患绝症被家人抛弃,打胎等。 5.法官。整日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人为了利益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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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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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受到广泛认可的证书是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国家认可的心理咨询师证书如下:1、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作为原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技术支持单位,课程内容涵盖了原心理咨询师职业考核内容,可以说是在原一至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需求技能上做了内容丰富,该证书代表着在行业内,达到了原一二级心理咨询师的标准。2、中科院《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从培训学习角度来讲,具有高专业性,但不属于行业认证,也不属于职业资格,是作为一个培训项目而存在。对比参考:心理所的项目课程设计参考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课程覆盖了原来三级教材的内容和部分二级教材的内容。内容比原来的考证培训更丰富,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关于心理咨询师证书的相关了解可以到超职教育咨询一下,超职教育业务拓展至全国范围,内容包含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国际注册营养师。从集团子公司调整为事业群制,成立运营中心、技术中心、电销中心、财务中心共四大事业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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