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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不稀罕
大部分消费者对霸王条款习以为常,也不太认为它就是霸王条款,但是霸王条款不仅违法相关规定,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有哪些习以为常的霸王条款呢?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谓的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坏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设置还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种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
藕断丝连是最没骨气的词
曹cáo10画宏hóng7画博bó12画78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三才配置:【木金水】吉凶分析:【凶】命格简批:【成功运不佳,常有烦脑和不字,尤其易起急变没落的悲运,易患脑溢血或其他病难及遭难,有急死之虑。】成功运不佳,常有烦恼和不安,易起急变失落。(凶)1、总论:如有一时的成功应满足了,否则会越陷越深,而至不可收拾之局面,带来身心过劳烦恼不安,慎防急难灾厄。2、性格:为人节俭好静,性情孤癖,不善交际,忧郁气闷,喜怒难辩,心情常有不安之感,常有不平不满之心理。3、意志:意志坚定,有坚强的创业毅力,耐性亦佳,能忍受艰苦。但劳多而功少。4、事业:应从事稳定收入的生意,或薪水生活较适合,投机性行业远离为安。5、家庭:与父母不和,家庭不太温暖,亲友无助。6、婚姻:男娶傲慢之妻,婚后常闹意见;女嫁无能力之夫,婚后不美满。7、子女:子女较顽固,不要过于溺爱,否则长大无法管束。8、社交:不善交际,社交能力不佳,带来的只有苦闷与忧愁。9、精神:事事不如意,烦闷多多,宜加强精神修养。10、财运:平日操劳又勤俭,但是财运仍不佳,应注重精神生活减少苦闷。11、健康:易患神经衰弱、头痛、呼吸系统疾病。12、老运:老境稍安定,但经济、精神仍不佳。对基础运的影响:不遇苦而自苦,有急变衰落的悲运。(凶)对成功运的影响:虽有困难,努力奋斗也可以成功,但一般身心劳累,易遇不平。(凶)对人际关系的影响:做事有热心及勇气,性刚讲情义,仁义心强,大多易受迫害而无立足之地。易患心、肺疾病。(凶)对性格的影响:顽固如同矿石,刚毅木纳,富于耐久力,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对事爱打抱不平。若善加修养,必能光明磊落。有如黄钟,敲之则响。此数不适合女性,有强硬之嫌。
我是绝版全球仅此一款
魏文帝曹丕,这位完成统一北方、平定边患、结束长达400多年的汉朝、恢复中原王朝在西域的统治的皇帝,是一位文武不逊于其父曹操的人物。但由于曹丕是汉朝自立篡位者,而曹家姜山后来又被司马家夺取,为了显示其合法性,曹丕在各种宣传下变成了一个阴险、阴险、小心眼的人物。典型的事件,如黄初七年(公元226年),曹丕试图杀死曹洪。1这意味着曹洪是曹氏宗亲中的首富。曹丕年轻时向曹洪借钱怀恨在心,当了皇帝,趁机杀了曹洪。但在众人的求情下,曹洪最终被剥夺了官职、爵位和封地,曹洪幸免于死。但结合事情发生的时间和随后的发展,更像是一场政治秀。曹丕并不是真的想杀曹洪。曹丕生于汉武帝钟平四年(公元187年)。他从十岁开始就跟随父亲曹操南征,可以说是见多识广。他对外戚、宦官、宗室在东汉王朝衰落中的负面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黄初元年(220年),曹丕刚称帝,即上谕严令限制,废除钟长士、小黄门,严禁官员主管政务和官员,从制度上杜绝了东汉末年“十长士之乱”重现的可能;严禁后宫干预国事,大臣不得上书太后,外戚不得担任辅助政治人物,不能轻易晋升有封地的封号;曹王凡的封地只有一个县那么大,没有执政权和兵权,日常被严格监控,没有诏令不能入京等等。曹丕的一切手段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避免皇权的丧失。但曹魏宗室中有一群特殊的人比较难对付,即曹操的同辈,如夏侯_、曹仁、曹洪及其子女。对于这些旁系宗室,曹丕自然不能像他的兄弟们那样简单粗暴地解决。一方面,夏侯_等人是曹魏的开国功臣。他们在天下没有统一之前对英雄苛刻,会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夏侯_等人是曹魏政权的根基,曹丕依靠他们来控制国家,所以对旁系宗室的管理一直被拖延。旁系家族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这些人掌权,他们有皇亲国戚的地位。旁系氏族及其仆从、公仆,欺软怕硬,违法乱纪,但碍于身份,基本上没人敢管。另一方面,许多旁系氏族缺乏对皇权的尊重。曹操起兵的时候,都是靠兄弟们帮忙。何况曹操又不是皇帝。所以曹洪等人平时和曹操相处比较随意,没有那么多规矩。曹丕做皇帝的时候,很多人把自己当成长辈,无视君臣之间居高临下的礼仪,这对君主是一种极大的伤害。事情一直在继续,但在黄初第七年(公元226年),旁系宗室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因为曹丕快不行了,解决不了,新皇帝曹操也没办法。3约束旁系宗室违法乱纪,树立皇帝在旁系宗室的权威,自然不能杀,更不能牵连太多人。杀猴吓鸡是最好的办法,曹洪就是“猴”。选择曹红的原因有很多。首先,随着夏侯_、曹仁等人的相继去世,曹洪是旁系家族中贡献最大、资历最深、威望最高的一个。对付他可以形成震慑作用。其次,曹洪很有钱,仆人、公仆很多,犯罪的人也很多。但是,曹洪平日里并不尊重皇帝曹丕,就是典型。最后,曹丕和曹洪有私怨,对付曹洪表面上看起来不像皇帝要对付旁系宗室,不会造成太大的政治影响。曹丕为什么不想杀曹洪?曹丕总是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然后简单干净利落地达到目的,不给别人反应的时间,却在对付曹洪的问题上拖拖拉拉,完全不符合他的风格。黄初七年(公元226年),曹洪的公务人员犯了法。曹丕以此为借口,将曹洪投入大牢,并威胁要处死曹洪。有意思的是,曹丕说要处死曹洪,却没有实际举措。好像是故意留出时间给朝臣和宗室说情,连住在深宫的卞皇后也得到了消息,要保护曹洪。如果皇帝真的要杀人,几分钟就够了。消息怎么会满天飞,甚至传到后宫?这不是一个有网络和电话的现代时代。说白了就是给大家看的。最终,曹洪出狱,被剥夺了官职、爵位和封地,但这件事并没有对曹洪家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为曹洪子女的爵位并没有受到影响,最重要的是,曹洪那些让曹操羡慕不已的巨额财产并没有被夺走。公元226年正月,曹洪被免庶人;五月,曹丕病逝,魏明帝继位。曹洪被封为后将军,乐城侯,千户食邑。他被赋予了一个特殊的职位,头衔和官职都回来了。经过这一番折腾,各方利益并未受损,反而树立了皇帝在宗室的威严。新国君曹操也是通过对曹洪这样的老臣示好,提高赏赐,树立了自己的形象。他很快掌握了国家大事,避开了朝臣的约束。4曹洪出狱后,公开上书赔罪:“我年轻时不自助,却是人情往来,长期偷盗,所以得了贷款。没有性满足感,但有豺狼贪得无厌的本性。老人贪心,一碰全国网,就被逼犯罪三千。如果得不到宽恕,就应该受到惩罚,被城市和王朝所抛弃,仍然受到祝福,他们的血肉会得到重生。我仰望天空,为自己的精神感到羞耻,为自己的无知感到跪拜,感到羞耻和恐惧,不能被野鸡经所割。我愿画脸拜章,以表我之情。”这些话的字里行间,都呼应着曹丕的意思。不知道这部剧是不是两个人的二重唱?
开了灯眼前的模样关了灯是否一个样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霸王条款,吃饭、购物的时候或许都能遇到,而很多人都会无奈地接受,其实对于各类霸王条款,我们要敢于说不,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笔者来和大家聊聊见过的一些商家霸王条款。1、不交物业费不办理交房手续这个问题就是笔者朋友最近遇到的,说开发商要交过物业费才办理交付手续,我告诉朋友,这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拒交。实际上,现在国内很多开发商都存在这种霸王条款,交房时会有各种费用,包括物业费,否则你拿不到钥匙。其实交付房屋和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把交纳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如果交房后,业主不交物业费,方法是很多的,比如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它们完全是两种关系。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他情况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规定的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完全是逃避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禁止携带外来食品此前看到过一个热门新闻,上海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入园,而且还要检查行李,最后并大学生告上法庭。这些应该大家也能经常碰到,特别是一些大型游乐园,还有一些电影院、餐饮行业等,都会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游玩场所和电影院,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食品吗?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还有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3、会员卡转让收费这种问题也很常见,笔者接着到最多的就是健身房和理发店。比如健身房,一些顾客办了会员卡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锻炼了,想把健身卡转让出去,但健身房明确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笔者此前准备去一家健身房办卡时,就看到了这样的规定:“每张会员卡转让要缴纳300元人民币转卡费(转让次数仅限一次)”,当时就觉得是一种霸王条款。其实对于这种条款,《合同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第79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进行限制。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健身房不得设置门槛和限制。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应该大家是最常看到的,在促销活动中还有各种会员卡背面都能看到,是服务行业的普遍措辞。这句话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平时可能没什么用,但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消费纠纷,有了这句话就可以推卸责任了,我的地盘我做主。我们在参加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其实就和商家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很显然,商家有说明的“义务”,而不是“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发生争议,解释是其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权。其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这些,大家在遇到霸王条款的时候如果不确定,可以拨打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处理的,您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