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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疯了只是心好疼
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按照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同执业医师的使用范围都是一样的,全国有效。但独立行医却受限制,说白了就是只能在偏远地区、乡镇村等医疗条件差的地区行医。如果想在城市或较发达的乡镇地区行医,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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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相对比较小的地区如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能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那么他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在相对较大的地区,有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存在的情况下,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国家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必须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以后才可以向国家申请开诊所。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诊所与学历无关只与职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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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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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有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是不能单独接诊的,医师要接诊开处方,可不只是两字之差,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规定哪,听阿虎医考娓娓道来。考执业助理医师要求相对较低国家现在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或者是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要满五年。而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需要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就可以参加。助理医师需在执业医生指导下操作取得医师资格后,还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行医。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要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才有效。总的来说,考虑到对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学知识掌握与技能要求相对较低,为避免一些医疗风险,助理医师还是要在执业医生指导下操作。虽然很多同行都说,确实是有很多助理医师的临床操作和理论,比那些培训考证工作经验少的执业医师强得多。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应对年末大检查,诊所人员资质也各卫监局审查重点项目之一,因而还希望各位诊所老板们多加注意,千万不能让助理医生单独执业!资质不全的尽快补上!祝愿大家早日拿到梦寐以求的证书,临近端午,阿虎医考特大优惠活动来袭,快来了解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你会花光全部力气去爱他
法律分析:对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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