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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旁同迎
1999年5月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起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医师法》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医师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医师法》新增规定在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完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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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在医师法中得到呼应,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新增第五章“保障措施”,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针对紧急情况下医生参与抢救工作,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了提高医师社会地位,医师法第五条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并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要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师作为典型的“专家群体”,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主力军,为医师营造宽松、自由、公益的职业环境至关重要。“医师在患者面前是专家,在医院面前是雇员、被管理者。医师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医院要做到‘以医师为中心’”。拓展资料:医师法切实保护医师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医师的休息权、接受在职教育权、获得合理薪酬待遇的权利等。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将医生的待遇与科室创收彻底切割开,要让医师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预防疾病、如何治疗疾病以及如何让患者满意上。在抢救方面,还要考虑“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医师是否应当秉承“患者利益最大”原则实施抢救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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