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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需要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搭建人力资源体系,招聘、培训以及日常管理。以下是我整理的心理咨询师的主要职责。
篇一
职责:
EAP相关:
1、负责EAP项目策划,深入理解客户需求并制定相应定制化的服务方案,帮助协调EAP各项具体服务落地,确保项目实施的及时、高效、优质。
2、 接听初诊电话,解答疑问并协助识别对方问题,后续进行咨询预约;
3、 客户有需求时提供即时的电话咨询或面询的心理咨询服务;
人才测评相关:
4、测评工具的筛选、评估和设计。
5、 数据回收及分析,撰写报告。
6、 完善测评流程,更新测评工具说明及报告模版;协助搭建数据库;提取常模。
8、 定期回收项目及市场的测评需求,初步解答项目的测评疑惑,对测评工作进行规划,监控测评工作的进展,给予支持,及时反馈。
9、 其他各项主管交办的工作;
任职资格:
1、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学专业硕士毕业;
2、接受过系统的咨询培训、有稳定的督导、有接受过个人成长咨询者优先
3、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4、较强的创新能力、分析能力以及严守公司知识产品的职业素养。
5、希望在心理咨询方向有所发展。
篇二
职责:
1、根据客户的情感诉求,进行个案咨询;
2、为客户制定爱情、婚姻、家庭等辅导方案,并指导实施;
3、全程负责对咨询者的个案信息、咨询方案进行归纳和保存;
4、总结每个案例的疑点解决方案。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先;
2、热爱情感咨询类工作,共情能力强、善于倾听,遵循咨询师伦理守则;
3、能力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篇三
职责
1.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其利益,接纳服务对象;
2.能运用专业方法和技巧,为用人单位解决服务对象的实际问题,为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出谋划策;
3.热爱社会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职业操守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保守用人单位工作机密;
4.开展各类讲座、成长小组、亲子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并免费将服务项目送进社区、学校、辖区企业;
5.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接访、调解、婚恋情感和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心理学相关专业优先;
2.取得三级以上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优先;
3.有从事心理咨询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的优先;
4.热爱社会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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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访人“事”的问题积极督办的同时,“心”的问题得到疏解,这应当成为信访工作的目标。在信访工作中探索引入心理咨询和调节疏导干预机制,将心理咨询与信访工作专业化融合,对于提高信访工作手段与过程的人性化程度,优化信访接待水平,促进矛盾纠纷和解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倾听进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师认为中度语调、低沉的音量、有节制的音速,有利于信访者有效进入谈话状态。因此,接访人要放慢语速,采用较低的音调和音量与来访者谈话,并将重要内容适当进行提问,与信访人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通过共情进行情感疏导。用暖人的话语拉近双方心理距离,从而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深度发掘出信访人诉求背后的隐性问题,使其打开心结,让诉求回归理性,从而促进问题解决。通过解惑进行政策疏导。面对面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信访者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王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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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负责人接访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制度。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难案、解难题,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八条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第九条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言献策,按照相关规定对优秀人民建议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工作需要。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五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四)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五)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六)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事项予以保密;(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八)依法委托代理人;(九)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十)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四)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处理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