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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疯拽神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内部控制制度;(五)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我好单纯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