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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我注定孤独
内部审计----强制性指南 1、内部审计定义 2、《职业道德规范》 3、《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 4、《标准》在内部审计管理中的应用 1、内部审计定义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与所有知识定义一样,内审的定义难逃空泛二字,工作三年,自己觉得就把握三个关键:确认和咨询活动;评价并改善;过程导向) 展开来讲: ①确认服务----对机构、业务、流程、系统或其他对象提供独立意见或结论的客观评价,Eg:第三方审计、合同审计、绩效审计、舞弊检查、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尽职调查、质量审计、安全审计、信息技术审计、隐私审计等; ②咨询服务----顾问服务,形式Eg:顾问、建议、协调、程序设计和培训等;具体业务Eg:内部控制培训、业务流程检查、标杆比较、信息技术和系统开发以及绩效测评系统的设计等。 插播:企业前端活动(生产、制造、营销等);企业后端活动(预测、决策、计划、管理等) 审计技术方法:查账技术、检查、分析、调查、内控、风险管理审计、统计抽样审计、计算机审计、现代化管理(此处依然很虚,这些方法穿插在一起) ③评价并改善:全局观,更全面理解组织的整体目标和进程(这个需要很漫长的时间,也是从局部到全局) ④过程导向:关注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在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果断说明了做生活中的有心人,除了智慧,更多是点滴的积累)。 2、《职业道德规范》 任何岗位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多啰嗦,记住底线是有必要的,一、与内部审计职业和实务相关的原则(诚信、客观、保密、胜任);二、描述内部审计师预期行为规范的行为规则(根据4条原则拓展12条规则,全靠记忆和经验,记忆是基石,作者是比较愚钝,只能死记,却依然记不住) 3、《国际内部审计师专业实务标准》 《标准》是以原则为导向的强制性要求(实际业务中审计的工作习惯性地是发现别人的问题,回归到原点,看自己的问题时这些标准可以让你发现你的问题) 《标准》包括:属性标准、工作标准、实施标准 属性标准(1000序列) ①1000----宗旨、权力和职责; ②1100----独立性与客观性; ③1200----专业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审慎性; ④1300----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现阶段认为这个是重点呦) 工作标准(2000序列) ①2000----内部审计活动的管理;(现阶段判断工作重点1) ②2100----工作性质; ③2200----业务计划; ④2300----业务的实施; ⑤2400----结果的报告; ⑥2500----监督进展; ⑦2600----沟通对风险的接受。(现阶段判断工作重点2) 实施标准(实施公告) ①确认活动(A):如 ②咨询活动(C):如 4、《标准》在内部审计管理中的应用①内部审计计划与审批 ②资源管理 ③协调 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今天大概介绍一下内部审计的强制性指南,帮自己和想了解内部审计的你建一个基础认知,接下来会有更多内容,每天更新呦,请关注。
我嫁人了你会去砸我婚礼吗开玩笑我会砸自己的婚礼吗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审计监督的顺序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第三条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三)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四)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五)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六)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七)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八)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第四条审计机关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性措施,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定,有下列拒绝、阻碍审计检查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一)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有关帐户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的;(三)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五)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审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措施后,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仍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第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二)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三)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有款项;(四)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依照本条前三项规定处理;(五)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封存的帐册、资料及有关会计核算系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保存,也可以由审计机关保存;(六)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法取得的资产,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对被审计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八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必要时可以依照前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处理。第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责令交出有关资料;(三)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四)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责令交出违法取得的资产;(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的资产登记保存,直到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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