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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醒了心碎了人走了茶凉了
第一条为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审计执法客观公正,提高审计执法水平,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出现认定事实错误或重大遗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审计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专职审理人员、法规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局领导。第三条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客观公正、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市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称质检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质检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质检组负责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及报批。第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一)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二)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第六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一)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2.未按规定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3.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5.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二)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主管责任: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2.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3.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的;4.有关审计结论不正确的;5.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6.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7.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8.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9.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三)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主管责任;受委托的主审或审计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四)业务处负责人(或承担审计项目的法规处、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主管责任:1.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2.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3.复核意见不正确的;4.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5.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主管责任:1.审理意见不正确的;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3.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六)分管局领导对下列事项承担领导责任:1.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项目目标不恰当的;2.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文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不准确的;3.审计项目实施结果不正确的。(七)局长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第七条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区分:(一)因直接责任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二)因审核人或批准人改变而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审核人或批准人承担责任;(三)因领导指使或授意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该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直接责任人已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直接责任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造成决定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导致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第八条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方式:(一)责令纠正错误;(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告诫、批评教育;(四)通报批评;(五)停职培训、转岗;(六)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非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三)情节轻微、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四)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纠错工作,减轻损害后果、挽回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六)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责任:(一)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实体严重违法,并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变更、撤销的;(三)一年内发生审计执法过错事项累计达两次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两次以上,但过错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四)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的。第十一条 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由局质检组及时组织调查组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执法过错的事实;(二)执法过错事项的定性;(三)过错责任的划分;(四)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处室的意见;(五)调查人报告时间、签名及盖章;(六)有关事实证据的材料附件。第十二条 局领导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上报处理。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质检组申请复查;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将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先、晋职的重要依据;年内发生严重审计执法过错事项或者发生审计执法过错事项两次以上的处室,取消当年集体评先创优资格。第十五条承办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承办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金审办〔2005〕69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忘不了你放不过自己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第四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第五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第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第七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第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二)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五)屡查屡犯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不影响审计机关对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审计机关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愿时光温柔相待我爱的少年愿时光温柔相待我爱的少女
法律分析: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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