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和审计师沟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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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治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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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与财务人员的沟通技巧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会计审计大混战。要问财务人员最“烦”的人,排第一的要数税务,排第二的必然是审计。相比税务人员,审计委屈得很,“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没有国家权利的保障,如何与客户财务人员展开一场和平友好的合作?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审计师与财务人员的沟通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切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

审计师对财务人员,应该有发自内心的基本尊重,即使到不了“任君虐我千百遍,我仍待君如初恋”这般程度。这个尊重,包括尊重对方的时间和经验。

先说尊重时间。我没见过哪家公司专门设一个岗,啥事不干专门配合做审计的。财务人员手头都有自己的一摊活。审计师应该把握恰当的沟通时机,人家才有心思陪你聊。比如尽量避免月末关账前最忙的那一天;可以在人家刚上班,杂事还没找上门的时候。同时,记住“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不管是写邮件还是口头沟通,都要简明扼要,让对方容易操作,不要让对方浪费无谓的.时间猜想你的意图,甚至是帮你核对低级错误。

再说尊重经验。财务人员可能不如审计师那么紧跟会计审计业务发展,但对于自己的那摊活,一般还是门清的。到现场工作的审计师,多为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却面对在这个行业甚至这家公司“深耕”多年的财务人员。如果审计师言谈中不知轻重,可能会被财务人员视作“班门弄斧”,有什么实际情况也不爱跟你多说。

当然,面对客户,审计师应该是不卑不亢。大家可能会困惑,“我尊重客户,客户不尊重我怎么办?”。其实也没什么好办法,对方不尊重你,你还得先尊重人家,然后靠自己的敬业精神和实干态度,一点一点赢得尊重了。

注意用有效的提问方式

在客户眼里,审计师是百折不挠的“十万个为什么”。养过孩子的人,对此可能比较有体会,就是你认为很自然的一件事,四五岁的小朋友总要问“为什么”,而且翻来覆去地问。

审计师的智商当然比小朋友高很多,但在客户眼中的烦人程度,可能没低太多。这就要求审计师注意提问的方式,掌握几个要领。

要领一,自己能查到的信息不要问。比如做一家上市公司审计,你就别问“我们公司哪年成立的啊?”对方的回答很可能是“你不看我们公司年报的吗?”此后很久都绕着你走了。

要领二,直接问、尽快问。审计师A怯生生走到某会计旁边问道:“张主任,您有空吗?”对方埋头说:“现在没空。”2小时后,A再去问:“您现在有空了吗?”对方还是:“没空!”2天后,A还在问:“您有空吗?”

同样面对张主任,审计师B在对方第一次说没空时就接着问:“那您今天什么时候有10分钟时间,我再来麻烦您?”张主任叹口气说:“那就下午3点来吧。”

还是张主任,审计师C笑着走过去说:“张主任,早啊,您今天这裙子颜色真好看!我能耽误您10分钟时间,问个很快的问题吗?”张主任抬起头来说:“什么事,你说吧。”

要领三,恰当描述事实,避免激发对立情绪的措辞,或者过于宽泛的陈述,例如“我看到今年的租赁费用比去年高很多,你们不是算错了吧?”“今年销售收入从去年的1000万,一下涨到2000万,你能帮我解释下吗?”

提前设想对方的回答,尽量节省来去反复的中间环节

还是以销售收入的增加为例,审计师在和客户讨论之前,要按一定的维度,如销售区域、产品类别等去分析收入的增减情况,同时配合成本和坏账损失的变动等情况有个初步分析。假如客户在解释过程中出现与已知数据不符的说法,可以有方向性地与之讨论。

选择适当的沟通对象

有些问题,该去到更多操作细节或具体生产环节时,就不要跟财务总监空对空地侃。有些问题,该问有全局观的人时,就不要跟小会计纠缠。

4评论

我本人更可爱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中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有关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在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等方面,执行控制和监督的职能。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2、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执行;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6、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扩展资料:

审计委员会作用

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这种模式使得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委员会在职能上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通过对内部审计的组织章程、预算与人事、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提高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切实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2、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部的外部审计事务,这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可以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及时解决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与管理当局的意见不一致或发生冲突,其独立性受到威胁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并寻求保护,可以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鉴证作用。

3、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整合内外部审计的审计资源,可以独立、公正、有效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委员会

161评论

斑駁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吗?你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保险机构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轮岗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各级机构(含保险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可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和岗位。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审计部门人员应实施委派制,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核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指导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核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管理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评价:

(一)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检查。

(二)实行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协同派出机构实施对口指导、检查。

(三)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范,组织开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四)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保险机构董事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机构董事会相关人员责任。

(二)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三)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四)保险机构总经理未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一)对于保险机构发生须追究责任的案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如存在内部审计人员因严重过失未能揭示相关风险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二)对于滥用权力、徇私作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险机构应依照国家和保险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颁布之前有关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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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形式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 ~ 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70年代末期开始,在SEC及证券机构的强烈要求下,审计委员会开始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普及。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通常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要考虑的问题有:①委员一般由外部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人数一般为3 ~ 7人不等,具体人数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适应;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拥有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既懂得公司财务,又具备经营管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其监督和评价的专业性;③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并获证监会认可;④委员的任期不应太长,以防被经营者收买,一般为3年;⑤委员会独立于经营管理层,有正式章程对委员会的权责、工作做明确规定;⑥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和一次与审计人员的单独会议;⑦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可以不需执行董事的同意而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人员质疑询问;⑧对公司的不合规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主要在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三个方面履行其职责:1.财务报告方面:①复核年度已审计财务报告;②先行检查中期财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季报编制进行监督;③复核其他财务报告和董事会报告;④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对重大的变动和疑问之处加以报告,并随同年度报告向外界披露他们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看法。2.内外部审计方面:①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核查审计结果;②领导内部审计,其具体工作有:任命及撒换内部审计负责人,核准内部审计章程,复核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形式,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复核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及训练情况,复核审计结果等。3.内部控制方面: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监察关键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领域,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允性与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控制方面建议的执行,评价员工和管理当局欺诈的可能性,评价公司的行为守则遵守情况等。(三)审计委员会的作用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这种模式使得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委员会在职能上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通过对内部审计的组织章程、预算与人事、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提高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切实发挥内部审计职能。2.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部的外部审计事务,这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重大问题可以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及时解决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与管理当局的意见不一致或发生冲突,其独立性受到威胁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并寻求保护,可以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鉴证作用。3.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整合内外部审计的审计资源,可以独立、公正、有效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二、对于在我国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思考(一)我国公司治理存在一些问题从以上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是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有效途径。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上市公司治理被严重扭曲,存在许多问题。在此,仅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以下简要分析,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在我国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1.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大股东代理人兼任董事长和高层经理的现象十分普遍。内部人控制导致的自定薪酬、过分在职消费、追求短期利益、忽视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等行为严重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健康、长远、稳定发展。2.董事会存在功能缺陷,形同虚设。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同时,董事会缺乏健全的内设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外部独立董事也普遍缺位,造成董事会结构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董事会变成了大股东会,容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不能真正履行对所有股东的委托人责任,不能保证董事会内部的制衡,也不能保证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3.监事会作用软弱。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但监事会的成员一般不固定。在监督方式上,他们不参加过程的监督,而侧重于结果的监督,是事后监督。这样由于对公司过去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信息不足,没有参与到整个决策过程中,使得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4.内部审计职能不能切实发挥。在我国,内部审计部门属于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在日常活动中服从管理当局的指挥,虽然有助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审计,但同时也造成了评价者(内部审计)与被评价者(管理当局)的角色混同。而且内部审计的经济利益也受制于公司本身,这些都使得内部审计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和公正地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和结果作出评价。5.外部审计独立性受损。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审计关系的失衡,大股东任命的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掌管外部审计师的聘用、续聘、收费等全部事务,使得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遭到严重破坏。(二)我国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意义和几点建议将审计委员会制度引入我国上市公司,从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考虑,对于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效率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①董事会方面,审计委员会制度能有效减轻董事会职能的弱化,一方面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减少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董事会的结构不健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帮助董事履行其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责任,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②监事会方面,审计委员会制度弥补了监事会不参与过程监督的功能缺陷,由此可以形成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双重监督作用。③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与会计信息是相连的,即会计信息系统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而内部治理机制则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紧密相连,相应的内部审计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审计委员会则可通过对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效率,进而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几点建议是:①明晰产权制度,只有在各种相关基础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②加快建设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并在适当的时候将其法律化。同时加紧相关方面的研究,使其不断完善,更加符合国情。③审计委员会要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应当建立在不干涉其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审计委员会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积极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协调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应避免与监事会职责的重叠与冲突,保障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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