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被裁掉了吗为什么

本人以葬请勿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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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薄荷心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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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

只有在审计取证的内容和形式上满足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要求,做到证据充分、形式合法,才能使审计机关具备对发现问题进行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执法依据和基础,才能促进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从而增强审计监督威慑力和审计监督效果。那么如何取证才能满足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呢?

(一)证据内容要全面、要将问题“人格化”

从证据的内容上,证据不能“就事论事”仅采集财务数据,在取证资料的目标范围上要宽,在对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取证的基础上,还要重点关注和调取业务经办和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资料,关注单位的党组、行政办公会议记录资料,关注单位和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资料。通过财务会计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和行政管理有关数据资料的证据配合,实现证据反映的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楚的目标。

要实现证据内容全面的目标,还应重点关注财务和业务数据背后“人”的因素,要对事情是谁做的、是谁让做的进行取证,即要将问题责任到人,对问题的决策、实施、监督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证。

(二)取证“人格化”必须准确界定问题责任人

对违规问题责任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取证有较高的要求,必须准确的界定违法问题的责任人。《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建议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法规条款,均针对两类人员,一是违法问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人员在对发现问题进行取证时,也应相应分清问题的两类责任人,为处罚和追究责任人责任做好证据准备。

在界定这两类责任人时,审计人员要注意从人员身份和所起作用上去把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人员身份应当是单位的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不能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所属部门的负责人也不宜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身份应是单位一般干部或部门管理人员;从问题所起的作用上看,起决策、指挥、组织作用的单位领导人员应界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问题实施的单位干部属于其他责任人员。

(三)根据需要灵活选择证据形式

1.根据不同形式证据的特点和取证需要选择证据形式。证据从形式上分为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实物证据、视听证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笔录七种。不同的证据形式,证明的效力不同,取得的难易程度不同。一般而言,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看,鉴定结论、笔录和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效力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要优于复印件,数个形式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力要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从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看,证人证言、实物证据、鉴定结论较难取得,书面证据、视听证据、笔录证据较易取得。同时,不同的证据形式还有不同的取证成本,也将影响的审计人员对取证形式的选择。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结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取证需要,选择不同的证据形式,满足事实反映清楚、责任界定清楚的审计取证需要。

2.根据不同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象注意不同的取证重点和证据形式。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对象看,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但不同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象,对审计取证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对单位处罚的取证较简单,只要界定问题为该单位实施的、发生的,反映清楚问题的事实,就满足了取证内容的基本要求。而从取证形式上,一般的书面证据即可满足要求。

如果拟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建议追究行政的责任,则对审计取证就有更高要求。从证据的内容上,除了反映清楚违规问题的经济运动过程,还需要落实问题产生实施过程各环节的决策人员、组织人员、实施人员,落实其作用和责任。这中间,对领导人员的取证内容重点要放在有关问题的决策过程和决策责任上,对其他人员的取证重点要放在问题的实施过程、结果及具体由谁实施、管理人员是谁等方面,同时也要对问题由谁授意或决策进行取证。从证据的形式上,除了需要书面证据,还需要通过笔录等证据形式取得有关问题事实和责任人作用、责任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整体,为审计处罚和责任追究夯实证据基础。

(四)注意证据形式上要合法

审计证据要发挥证据的效力,除了在内容上具有充分性和相关性,还需要具备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从有关法律法规对证据形式的要求看,审计人员在审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要关注的内容主要有:执法和取证人员必须为两人以上,审计证据的取证时间必须在法定的执法时间之内,审计证据必须按规定签章,审计证据经过涂改的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复印件证据必须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无异并盖章,审计文书送达、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处罚征求被处罚对象意见、审计听证告知等法定执法程序必须按规定完成并取得有关证据资料等。这些对审计证据的基本形式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审计证据符合要求,避免审计证据因形式上的问题成为无效证据。

(五)关注审计取证的其他问题

要使审计证据满足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要求,审计人员还应关注相关工作的新要求直接或间接对审计取证带来的影响。如,近几年,各级政府开始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地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已经陆续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法规和规定。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取证的直接影响是,对审计查出的按规定应处罚的问题,审计人员还必须以当地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标准为依据,对问题是属于不予处罚标准还是从轻处罚标准或者是从重处罚标准进行确认,同时对符合标准的有关要素进行取证。如审计人员经对照本地处罚裁量权标准,对审计查出问题属于从重处罚的,还应取得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应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已因同类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经行政机关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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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梦到回不去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西方国家的审计法律责任最初是由司法判决确认的,主要是确认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后来鉴于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国家立法才开始做出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中规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只限于经过审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那部分财务报表。出于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该规定划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以后的有关法规、准则与审计理论上所称的审计责任基本上也是说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从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看:社会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国家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审计法规的行政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则属于内部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情况,无论是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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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享受奢华才能明白生活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作为审计专家的中大教授李学柔是这样评判这份职业的前景的:“现代企业中的内部审计部门绝对是高级管理人才的摇篮。”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张力则更直白地说:“现代大企业中,总裁、副总裁基本上都要从内审部门干起,换句话说物流师,优秀的内部审计人才如果不是总裁、总经理的苗子,起码也是副总裁、副总经理的苗子。”

审计部在现代企业内的管理地位越来越重,广东省内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王胜利说,在上市公司中,审计部是一个独立于其他任何部门的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审计师、生产、销售、人力资源等各个部门进行审计评估,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现代的企业内审已超出了传统对财务收支、资金的来龙去脉、经济效益的审计,它涉入企业管理领域各方面,包括合同审计、内部制度评估、投资风险评估等等。

举个简单的例子内部审计,可窥见现代企业中总审计师的地位:某国际集团总审计师由董事会直接聘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聘书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总审计师享有充分知情权,即可列席各个层次的经营管理会议和随时调阅各类经营管理文件和资料,并有权向公司所有的部门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被调查者不得拒绝。内审师扮演的是董事会的“钦差大臣”的角色,总审计师与企业的总经理等经营管理层是平行的关系。总审计师的成果体现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前者是董事会会议的重要内容,总经理要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答复,而管理建议则是日常进行经营管理审计中发现有问题随时向总经理提出审计方面的意见。这样,总审计师不仅是监督企业内部运作、发现各种管理漏洞的“警察”,还是企业高层的“高参”,通过审计工作降低运营成本、评估经营风险,给企业高层提供决策的依据。

由于内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同时又有权对各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师是企业各部门中极少数可纵观企业全局的人,比各部门经理掌握的信息都更为全面,得到全面锻炼的机会也更多。因此,许多优秀的内部审计师在从业一段时间之后,就可能成为总裁、副总裁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人选。

内审师地位正在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师

但在我国的大多国有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却处在相当尴尬的可有可无的地位。据王胜利介绍,内审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推行,《审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中要设立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但许多国企中审计部只有几个人,还只设在财务部之下,审计师不仅起不了独立监督的作用,审计报告甚至把内部审计部作为一个专门搞关系的“公关部”,以应付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近期许多上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却对内部审计愈来愈重视,许多企业把内审部一再扩充。据了解,深圳华为共有内部审计人员80余人,其总部就有30余人;合生创展的内审部原来有7个人,近期扩充到22人;雅倩化妆品公司也在近期把内审部扩充到10多人。

对此现象,李学柔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内审师是现代企业中极重要的职位,国企和民企对待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的这种差别,通俗地说,就是民营企业怕别人把自己的钱偷走,而一些国企的经营者则是怕自己偷了国家的钱而被别人知道。”

但近年来企业内审师的地位无疑在日渐提高。在加入WTO后,要生存发展的企业必须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与内部审计与国际接轨,真正重视内部审计师在企业的作用。

2200名国际内审师国内制造

据王胜利介绍,目前举行的国际内审师(CIA)是美国内审师协会(IIA)推出的一种全球性的资格考试,CIA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身份的标志,而且还是国际审计界唯一共同认可的执业资格。1998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与IIA合作,在中国推行CIA资格考试。

据统计表明,自1998年我国推行国际内审师(CIA)考试以来,4年来全部通过其4门考试的考生仅有2200多人。专家指出,我国目前从事审计报告的人员队伍虽达30多万人,但许多人员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高素质审计师的缺口极大,而且这审计师缺口还在呈增大之势,因为跨国企业不断进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和改制后要上市的国企、民营企业要设立内部审计部。

可以预见审计报告,随着国际审计师的供求矛盾将进一步突出,拥有一张CIA资格的人才将越来越炙手可热。对于内审人才的职业前景,李学柔教授说:“内审人才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发展空间不够大,只需担心自己的本领不够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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