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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应范围、评价方式。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第二章报考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分别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学历(学位)及资历分别对应具备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等提出要求,对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审计工作经历充分考虑参评人员覆盖面,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具备的审计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审计业绩成果主要根据不同单位、领域性质特点,对参评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满足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需要,更加突出业绩贡献。审计研究成果分别对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要求,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乡镇基层一线审计人员有所倾斜,破除“唯论文”等倾向。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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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我省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各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7.省直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七)组织审计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八)与各市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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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山东省审计厅官网”的“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的山东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的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各地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各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审计机关负责人。(十)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省审计信息化建设。(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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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从业资格证
从事审计工作,国家目前还没有要求审计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可以直接从初级开始考。可以买《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本教材进行学习。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
(一)《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助理审计师)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事部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1)全国审计资格考试官网扩展阅读:
一、初级报考条件: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级报考条件: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以上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无效。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 审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审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参考链接: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_网络ke.view2907102
三 关于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现在注册审计师已经没有了,取代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资格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初级,中级,高级。具体的报名条件太多,自己查吧。这些都是专业的职称,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2者没有联系的。
四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证书办理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个人办理:办理证书时考生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名时所需的毕业证书原件,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并填写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对报考审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有工作年限要求的考生,还需提交单位盖章的《考试报名条件证明表》一式一份。单位办理:如果由单位集中办理证书,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同时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委托办理:如果委托办理证书,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同时委托代理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五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流程
一、流程: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专后,携带有关证件属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二、方法:考试原则上采取集体报名的办法,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本人近照3张,到单位人事部门申报;各单位到指定的考试中心统一领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和《审计署考试报名卡》,分别交由报考者填写,由单位对其学历、资历进行严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各单位的经办人持报考者的上述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考前资格审查及报考手续。
六 审计师考试报名有什么渠道
审计师考试可以在这个网址进行报名:。
审计师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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