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证据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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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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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师认为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师认为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及重大不确定事项等。

3、保留意见: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是存在影响重大的错报。

4、否定意见: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不公允的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5、无法表示意见:审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且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广泛的,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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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微澜

试论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审计理论中,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和审计证据等概念密切相关;在审计实务中,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等阶段必须时时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在此对审计风险概念作以下论述,以供参考。一、审计风险的基本涵义关于审计风险的涵义,目前国内外审计职业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三个定义,虽然对误报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如国际审计准则界定为“实质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界定为“重大”,而美国审计准则界定为“无意”行为,而非有意为之;但是对审计风险基本涵义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存有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却认为该重大错报和漏报并不存在从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审计风险由两方面风险构成:一方面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表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是客观的存在和主观的努力的结合: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调节,但主观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因而审计风险具有下面三种具体表现形式。二、审计风险的三种形式1.评估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接受某审计项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审计手段,所评估的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各方面情况有关。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性质越复杂、内部控制越弱、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则评估审计风险也就越高。评估审计风险是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和漏报的可能性,是客观的存在,它不受审计人员的影响和控制。2.可接受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承担或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控制:①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可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济实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等。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情况: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素质越高、范围越广,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审计风险就越低。③行业之间的竞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可接受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主观确定的,其与评估审计风险的差异,即为需要主观努力的程度,是决定审计项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3.终极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所实际形成或审计人员实际承担的审计风险。终极审计风险主要与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有关。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得越好,终极审计风险就越低。终极审计风险在数量关系上、理论上应与可接受审计风险一致,但实际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审计风险,因为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尽量按计划规范操作,以使终极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审计风险范围内。简而言之,评估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是主观确定的,而终极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因此,审计人员在决定是否承接某一审计项目时,可以将评估审计风险与可接受审计风险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取舍。如果接受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应尽量严格执行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使终极审计风险等于或小于预先设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虽然终极审计风险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三、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和审计证据的关系1.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的关系。《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审计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简单地说,审计重要性就是错报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标准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说,在重要性水平之内的错报,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评估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反向关系,即评估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这样才能保证终极审计风险在一定水平内。反之,评估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这样可以节约审计成本。《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八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这里的审计风险指的就是评估审计风险。这一反向关系也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即计划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对审计工作质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条件下作出正确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风险因而也就越低。可接受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正向关系,即可接受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这样可以保证审计成本的节约。反之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也应越低,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控制。因为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说明审计人员要求的财务报表错报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则其重要性水平也应越低,才能满足较低的审计风险的要求。终极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也是正向关系。因为终极审计风险基本上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2.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的关系。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对实质上错报的财务资料提供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小,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因而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评估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是正向关系,即评估审计风险越高,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应越多,这样才可降低终极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则为反向关系,即可接受审计风险越低,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多。因为搜集的证据越多,越容易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错误,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审计风险也就越小。终极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也为反向关系,即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终极审计风险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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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他太多

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有八种,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询问,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也可以分这几步: 一、事前收集。 二、事中获取。 主要的有以下几种:1、向被审单位及相关部门直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2、 现场查阅。3、抽查有关资料。4、实地盘点。5、实地调查。6、现场观察。 7、分析比较。 三、证据鉴定。筛选有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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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霄剑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对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以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时必须综合考虑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重要性、代表性、时效性和合法性以支持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1、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审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审计事项。客观性要求审计证据载明的时间、地点、事实、当事人等必须与事实相符;审计证据所描述的被审计经济事项的变化过程、因果关系、制约因素、影响程度,必须真实而不能虚构;审计证据中涉及的各种数字都必须通过验算和核对,与事实相符。客观性是审计证据胜任其证明力的必要条件,不客观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明力。2、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审计数据必须和审计目标保持相关一致。这里的审计目标通常是具体的审计目标。收集的证据如果和审计目标不相关,即使证据再可靠、再充分、再及时,也不具有证明力。3、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审计程序的选择相关,只有选取适当的审计程序才能提高审计证据的可靠性。适当的审计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提供者的独立性。已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比未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可靠。2内部制度的有效性。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比在内部控制制度弱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要可靠。3证据取得的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实地盘点、观察、计算和检查等方法直接收集到的审计证据要比间接取得的证据可靠。4证据提供者的资格。只有当证据提供者具有提供该类信息或证据的资格时,其提供的审计证据才具有可靠性。因此,向律师所取得的函证比从个人处获得函证的可靠程度要高的多,证明力也更强。4、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又称足够性,就是用来证明审计意见的证据种类和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形成审计意见的需要,它是对审计证据数量上的要求。一般而言,占有的审计证据越充分,证明力越强。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时应该考虑这样几个方面因素:(1)审计风险。一般说来,当审计师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价较高时,实质性测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应该越多,以降低审计检查风险,进而使审计风险水平达到可接受的水平。(2)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就要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免造成判断上的错误,导致对整体判断的失误。(3)审计人员的经验。缺少经验的审计人员就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4)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错误和舞弊,就应该扩大取证的范围,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做出恰当的决定或提出正确的审计意见。(5)审计证据的类型与取证途径。如果大多数审计证据都是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第三者那里取得的,而且证据本身不容易伪造,那么取证数量就可以减少,反之审计证据的数量就应该增加。此外,在审计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取得审计证据的经济性,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把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5、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审计证据的重要性是指证据的有用性,即该项证据的内容对于评价被审计事项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所谓证据内容重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反映经济业务金额的重要性,在同质证据的条件下,金额大比金额小的更重要。二是证据反映经济问题性质的重要性,问题的性质不同其重要性程度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反映会计舞弊的证据比反映会计差错的证据更重要。6、审计证据的代表性。审计取证过程中,所选的审计证据的样本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做一方面避免相同或类似性质资料堆砌,突出代表性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也可在一定基础上降低审计成本、提高收集审计证据的经济性。选择代表性证据既可以缩小审计证据的样本项目,也使审计证据更加精炼有效,更具证明力和说服力。7、审计证据的时效性。审计证据的时效性是指审计证据收集的时间及审计证据所涵盖的时间区域。一般而言,关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有关会计项目的审计证据越接近资产负债表日获得,其证明力就越强。而对于损益表中的有关会计项目,如果所选样本涉及整个时间区间,则其证明力要比集中于某一时间段所选样本的证明力强。有时效的审计证据应考虑在时间上具有临近性,即证据反映的时点越临近被审计事项发生的时间, 其时效性越高,证明力越强。8、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指审计人员必须依照审计法规规定的手续和程序收集审计证据,要得到被审计单位或提供证据人员的正式认同,如签字、盖章等,否则审计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不合法程序或手段获取的资料均不能作为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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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少女心

审计师在客户不能提供审计证据的情况下,首先不能如此而举足无措,在过去人民对审计不认识的过程中是常有的事情,这是审计证据要靠自己寻找,由点到面、由面到片的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时主要牢牢的研究账目与凭证、账目与报表的勾稽关系,从中找出证据的突破口,当证据有一定进展时,就要与当事人沟通,敲开当事人的铁嘴,就这样当事人在铁证如山面前把线索引向深入,自此证据可以源源不断地出现,有的时候不用审计了解局把证据送进审计的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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