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对总审计师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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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度会工作报告

董事会 工作报告

2015,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紧紧围绕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面对复杂的政策环境和多变的市场形势,不失时机的开展资本运作,全力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加速推进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按照全重点 工作计划 ,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受董事会委托,我在此向董事会汇报2015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

一、2015董事会主要重点工作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规范化建设。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和证券市场动态,以全面抓好公司“规范、经营、发展”为工作主线,全面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的快速发展。

1、积极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去董事会提出的“适时全力推进资本运作”工作要求,2015上半密切关注房地产类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动向,20158月7日接公司控股股东通知,鲁能集团正在筹划有关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并于20158月8日公司股票停牌,8月15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正式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停牌后,配合鲁能集团、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资产重组范围筛选;组织、审核各中介编制重组相关材料;整理重组有关资料等基础性工作。在深入研究重组相关规定以及现场调研等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力求重组成功的务实原则,协助控股股东确定注入标的资产。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难点和敏感问题,多次向证监会、深交所进行汇报沟通。公司董事会于20151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完成了公司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股票于201511月13日复牌。

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工作,相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备案、盈利预测审核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待上述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2、房地产项目开发有序,生产经营业绩良好。

面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和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公司董事会积极应对,密切关注、认真研判和把握政策动向及市场走势,利用定期会议期间或专门会议以及专题调研等不同形式,多次听取经营班子经营管理和开发策略汇报,到控股公司现场调研,积极主动的调整开发节奏和营销策略,不断提高对政策和市场的应变能力,加强成本和费用的控制,努力提升品质,在项目建设、经营管理、销售利润和有序开发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2015,公司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利润总额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亿元,净利润较上增加亿元,同比增长;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亿元,较上减少亿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较上增加元股,增长;总资产亿元,较上增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亿元,较上增长;每股净资产元,较上增长,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在公司股东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换届改选以及新一届经营班子的聘任工作。新一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其人员组成、专业分布和知识结构以及其代表性等更加合理和全面。新一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将对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促进公司更好更快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坚强的保证作用。

4、强化公司 制度 建设。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了公司 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5、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为更准确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本着积极稳妥,化解风险的原则,对尚存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寻求多方解决方案并积极推进,化解风险,对符合资产核销规定的部分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进行了核销。

6、维护和谐融洽的公共关系。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维护公共关系,不定期的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工作,取得监管部门的支持。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及时答复投资者各种咨询,耐心解答投资者电话,特别是公司股票201511月13日复牌后,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大量增加,公司提前采取措施,编写了应对预案,较好的应对了投资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未发生信息披露问题。

二、2015董事会工作回顾

1、本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况

(一)2015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度报告等相关事项;

(二)2015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向重庆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三)2015 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四)2015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半报以及董事会换届议案;

(五)2015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

(六)2015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第三季度报告》。

(七)2015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

(八)2015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等相关议案;

以上会议决议均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上进行了信息披露。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三次股东大会。

(一)20153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度报告等相关议案;

(二)20159月6日,公司召开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议案;

(三)201512月13日,公司召开201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以上会议决议公告均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上进行了信息披露。

3、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和2名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已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审核工作规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了以下工作职责: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度审计工作出具了总结报告 。

公司报审计过程中,聘任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准则执业,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及独董的交流、沟通,风险意识强。审计委员会认为,聘任会计师较好地完成了2015度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提供2015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督促和沟通情况

提供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全面的审阅,认为财务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该所对公司2015度报告审计工作做出了审计计划,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及全体独立董事不断加强与审会计师的沟通;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全体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会计师进行了现场的交流同时督促审会计师在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同时形成决议同意将公司2015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5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201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5度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5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披露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发放标准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公司2015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5、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一)、20158月2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20159月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6、公司治理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基本相符。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1512月31日,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实施;能够保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报送和披露信息;能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7、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对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出具了书面的独立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性建议和意见,提高了本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董事会工作重点

(一)工作思路

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为主线,以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为重点,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推动公司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成为资产优良、业绩优良的一流现代企业,进入国内一流房地产上市公司行列。

(二)工作重点

1、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分析房地产以及证券市场动态,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协调好重组工作相关各方关系,全力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强化与国资、国土等部门的沟通、汇报,组织好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料的整理、报送、审批等工作,力求尽快完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2、进一步强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坚持依法治企,充分保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司决策层、经营层、监督层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公司内控机制建设,细化完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规范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杜绝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

3、修订、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梳理《公司章程》、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规范运作。

4、研究新形势下公司管理模式。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参考国内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模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积极探讨和研究公司新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确保公司各个方面协调运转、信息畅通。

5、加强规范运作培训工作。

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规范运作培训,组织重组标的公司相关人员 学习 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转变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在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

6、加快开发节奏,提升业绩。

准确把握项目定位,充分挖掘资源价值,突出主题、完善配套、加快开发,提升开工、竣工规模,加快周转。积极参与土地市场竞争,加大优质土地资源的获取力度,为后续发展提供充足储备。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按照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积极应对,提高发现并抓住机遇的能力,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董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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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等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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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你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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