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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难过跟我讲
应予回避的情况包括:
(1) 与被审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2) 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审计项目有经济利害关系;
(3) 本人曾经担任过该被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4) 与该被审单位主要当事人有其它恩怨关系等。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是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是受法律保护原则。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愿花开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
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你说的,“是否包括行政机关的下级直接拨款单位”?应该属于“本单位”的性质。 因为“本单位”的基本特征一是管理权力关系,即一方对一方有领导权,决策权,并存在一个向另一个负责的关系;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即资金或经费的管理或分配。三是人事权关系,即可对其人员的任命和调配。
正直发育期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如果审计不具有独立性,就不足以让委托者确信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例如,审计人员持有被审计单位20%的股份,则被审计单位利润虚高时,审计人员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视而不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必须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1、机构独立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 组织上的隶属关系。2、人员独立审计人员不能是被审计单位最近几年的员工,与被审计单位高层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审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能独立执业,不受外部力量影响其判断。审计小组应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不影响独立性的员工,其余员工应予回避。3、经济独立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 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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