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设立总审计师

一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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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不过是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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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县、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和县、区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五条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四)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五)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六)审计机关认定的其他单位。上款所列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计划或者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内部控制制度;(五)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七)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九)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事项;(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四)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制止;(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同级审计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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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何用我凭何弃我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3.国有大中型企业;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在中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范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关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国内外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二是受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三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则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或其他副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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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二缺一

按干部人事任免规定,总审计师是审计机关业务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任命的。这跟企业的三总师一样是一把手的助手,跟部队参谋长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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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碍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谈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颁发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证;(五)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六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五)对成绩显著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审计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旧计人员秉公执法,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案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严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案件,审计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而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七)按规定应当设立以脉其他需要设立的单位。以上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立总审计师。第九条前条规定以睇的单位,应当设置与本单位内设机构级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事前征求同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但事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遇有不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江苏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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