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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忆
第一条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第三条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第六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第七条审计要点:(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八条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第十条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萌怪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更好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投资各方权益,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大中型发电、输电、变电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期、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负责范围内的基建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第四条基建项目应建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和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制度。第二章开工前审计第五条审计机构应参与项目评估、设计审查、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署等项工作,对项目准备阶段有关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第六条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在向开工审批机关报批前,应先由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主要对项目的审批手续、项目机构、资金、概算、合同、施工准备进行审查。第七条项目审批手续审计,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按基建程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无计划外工程,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第八条项目机构审计,主要审查是否组建了项目建设机构,配备了适当的职能部门;项目法人是否确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第九条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本金、当年资金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存入银行;使用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协议书;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第十条概算审计,主要审查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问题;有无漏项、甩项、少列概算投资问题;对物价因素、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否作了综合考虑。第十一条合同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采购订货合同。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是否合法合理;工程合同价格是否通过招标确定,直接发包项目有无高套定额标准、高估冒算、抬高报价问题;采购订货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坚持了满足性能质量的条件下选择了较低价格;签署合同的设计、施工、供货商资格是否合法,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五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第三章建设期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在建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资金、物资、材料核算和管理,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建安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筑安装工程中,有无计划外单项工程,有无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作量甩在本年计划外的情况。(二)审查建设单位统计台帐登记的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三)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的情况。第十五条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计入设备投资的设备、工具、器具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及基建计划规定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购置的情况。(二)审查列报设备投资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冲减设备投资。(三)审查库存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的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入库手续是否完备,保管和保养工作是否完善,帐实是否相符。第十六条待摊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内容,有无擅自设立名目,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情况。(二)审查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范围支付,有无高估产量、抬高农产品单价多取补偿安置费用情况。(三)审查勘查设计费取费标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四)审查进口成套设备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规,出国联络费和外国技术人员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审查其他有关费用项目开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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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过审计,可实行会计监督。审计的监督主要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同时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等,具有审计稽查计算的意思。二,实行检查,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三,通过审计,可以管理及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及信息。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及决定等。意义: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正确。监督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宏观经济控制和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