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政府采购专家库

莫浅忆素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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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道道把关,加强管理。

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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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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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花的纯白香樟树的蓼绿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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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我心中最美丽你在我心中最阳光

经济类专家,政府采购服务的审计类项目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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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开口爱会不会显得太迟再不拥抱你还是不是属于我

一、参照资源性质,选择对应处置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就不开展招标的工程,政府部门需要参照相关规定,选取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本身也属于自愿招标形式,若招标失败之后在,也需要开展重新招标,若持续失败,则需要转变交易方式,但同样不适用直接发包形式。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要招标的项目包括:①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安全项目、公用事业等;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企融资建设项目;③市场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借贷资金项目。在各类项目与法律、法规标准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均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经过国务院领导层批准,由法院、国务院出具相应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开展招标工作,可确保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市政工程建设有序开展。二、工程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可开展招标工作,以此满足招标法要求,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就招投标工程外的项目,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参照相关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采购形式。①成立专门的谈判小组,小组由委员会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管是全专家组还是部分专家组,均需要发挥出自身的谈判作用,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提供保障,即便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谈判小组人员也可在第一时间转变交易方式,选择对应的采购策略。政府招标采购失败该如何解决?②若供应商确定为“该两家”,则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且此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无法进行更改。③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满足相关要求,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在此时期,供应商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之前递交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一般要求供应商随意更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此阶段就会发挥其作用。④在确定好采购需求后,需要参照相关文件与规定合理制定,切记不可随意更改。若谈判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条件,则不符合相关要求,就供应商而言存在着不公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重新开展招标,不可采取谈判形式。三、重新开展招标,选择对应采购形式就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且招投标失败后,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的决定,若不再招标,则不可使用直接发包的形式,需要先转变现场交易方式,选择有效的采购方式。就无法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不管招标项目是否继续开展招标工作,若招标失败,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决定后,应当合理选择应用直接发包形式还是非招标形式。就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合理区分,政府部门在采购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四、分析采购招标,分析竞争可行性(1)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递交文件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将公开招标现场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现场,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以此保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有效性。(2)采购人员、采购单位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配备相应的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做到有的放矢。在采购文件内,应当适当加入谈判程序。(3)积极开展现场签字,引入各类审批方式,明确现场签字的特殊性。就公开招标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实时收集材料,强化现场审核工作,一旦申请材料满足相关标准与要求,则开展现场签字确认工作。(4)就相关规定,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在相应材料递交阶段,应当直接递交变更采购方式。同时,保障材料填写内容的齐全性、完整性,避免漏填、涂改现象的出现,立即上交材料。来源:网络免费招标信息【建企同盟】APP免费查询订阅全国招标信息,查企业查项目查人员,各大应用市场搜索下载,或点击官方下载链接:编者按 “项目马上就要开标了,抽不到评审专家怎么办?”这个问题,已被许多采购人单位问了无数次。尤其是在各种各样采购人单位代表聚会的场合,这个话题都会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通用项目还好,一遇到那些极为专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抽取专家就成了“老大难”。在地方,抽取不到足够数量的评审专家也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对采购人的工作开展造成阻碍。遇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人是否就只能坐等却束手无策呢?本选题揭示这一采购人的困扰,剖析其存在的原因,通过采集各方观点发现,遭遇评审专家数量不足,采购人应该主动出击,尽自己力所能及为专家库建设做出贡献。专家不足困扰专业项目评标“又是因为抽取不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影响项目正常开标。”前不久,某中央单位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招标,由于项目较为专业,采购人未能在开标前两天于财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到足够数量的专家。负责这个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用项目还好说,专家库基本能够满足需求,就是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畴的个别专业项目,由于技术、专业局限,社会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本就不多,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人数更是显得不足。这一现象被《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许多拥有专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位得到了印证。每当谈起这个话题,采访对象的语气中都充满了无奈和焦虑。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种状况成为采购工作的“绊脚石”?合适的评审专家越来越少李明(化名)是某单位的采购工作负责人,这天,他第四次为同一个项目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终于,最后一个评审专家名额被补足,李明感到异常轻松。他说,按规定,每个项目只有3次专家抽取机会,只有在第三次抽取后仍不能确认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时,才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一次抽取机会。“申请了还不一定能够获得批准,因为财政部门要核实情况是否属实,防止这种例外规定被利用。”李明挥了挥手,“我们也不愿申请第四次抽取机会,谁不想一次性抽取成功呢?”在李明的单位,某些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常面临着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的情况,尤其是几个今年刚刚被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被李明归纳为三点:一是专业太过细分,社会上研究此领域的专家有限,其中报名获批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更是少之又少;二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宣传面太窄,社会影响力不够,致使一些有能力、有精力的人因不知晓而未报名。业内人士普遍赞同李明的看法。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淑美曾表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都在迅速扩大,其中特征是新纳入的项目越来越细分、越来越专业。如此一来,如何能够在最快速度内找到合适的、资格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专家,值得从业者思考。切忌人为制造“无人能评”今年5月末,某中央单位下发文件布置整个系统的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其中,特别强调“采购单位在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参加评审时,不得随意抬高评标难度,人为造成无人能评的情况”。这与财政部办公厅在2004年下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如出一辙。“有些采购人为了能够采购到中意品牌,不惜故意向评审专家夸大项目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会产生恐怕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的担心,于是就会婉言谢绝参与评标。几次抽取专家均达不到法定数目,可项目不能不采购。此时,采购人就会向财政部门推荐与自己相熟的评审专家。其实,这些被推荐的专家深谙采购人喜好,能够帮助他们达成目标。”一位业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述了这一令人担忧的现象。其实,这一现象也道出了监管部门以及采购人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杜绝采购人随意抬高评标难度的初衷。令人欣慰的是,随着采购意识在采购人单位的不断深入,如今,这种违规现象“不能说完全杜绝”,但已“非常少了”。现在无论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还是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越来越严格,违规的风险越来越高。同时,花财政的钱买不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不要说社会舆论,仅是单位内部舆论及领导的询问,都会让经办人员吃不消。提供“专家源”采购人也有责任有些采购人把抽不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的原因都归咎到专家库不能及时扩容。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各地负责组织管理评审专家库的财政部门也有苦衷。他们对专家的大门其实是敞开的,只是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在准入资格上会有一定的要求,因为在我国的采购制度中,评审专家的责任实在重大。对于如何找到合适“专家源”这个问题,大多数从业者达成了共识--滥竽充数不如宁缺勿滥。“其实,采购人手中掌握了大量‘专家源’,只是没有意识到和擅加利用。不要把问题都拖到开标的前几天。解开困扰,采购人不妨在日常工作中就主动出击。”商务部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士提出了一个“新鲜”的建议,“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人士报名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主动出击充实专家库难则思变。中国气象局迈出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一步,也是被“逼”出来的。气象部门的部分采购项目十分专业,且基本没有案例可以借鉴。技术难再加上评标难,评审专家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内研究气象领域的专家本来就不多,这决定了有资格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基数有限,难以满足评审要求。”中国气象局采购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我们不能让一名专家连续参加评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据了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他们积极组织本系统内部工作人员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申请成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国气象局对申请人的资格限定完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他们表示,不会因为气象部门专家少或者是组织内部人员集体申报就降低了专家准入资格,这是采购质量的有效保证。另外,在将候选专家报财政部复审之前,中国气象局财务司要首先进行一次严格的初审。使用自荐专家有讲究据了解,在本系统内部挖掘专家向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积极申报的,不止有中国气象局,许多拥有专业项目的单位都开始了类似的尝试,他们的申报对象有离退休人员,也包括在职工作者。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也都赞同采购人的此种做法,认为这对丰富专家数量和保证专家质量很有好处。但是他们也同时提示,采购人使用自荐专家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由于某些专业的评审专家仍然有限,一旦采购人在专家库中抽取到的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应废弃重新抽取。如果抽到的是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也应废弃重抽呢?目前,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还存在争议。大部分单位所持态度都是为避嫌坚决不使用此类专家评审。但也有观点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要求评审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即评审专家三年内不得在投标人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如果评审专家在采购人单位离退休时间达3年以上,应可以参与投标。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情况在财政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统一说法之前,采购人还是应该持慎重态度,不要使用离退休职工作评审专家。专家备案可以救急如果前期工作都做好了,在开标前两天抽取专家时仍然遭遇专家不足的状况,应如何处理?根据一些中央单位的实践,采购人此时并非就束手无策,仍可以通过“评审专家备案制”来主动补足专家。“评审专家备案制”在中央各预算单位和一些地方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可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真正了解这项制度的单位并不多,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听说过。也许大多数单位的采购项目都以通用类为主,很少能够遇到抽不到评审专家的情况。可是,认识这项制度并学会正确使用,可以避免日后突发状况而措手不及。事后备案采购人负责我国的每一个职能部门都掌握着大量研究本行业、本领域的实战或学术专家资源,其中大部分并不具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可是他们却能够在采购人遇到难题时救急。前不久,某高校采购高端科研仪器,也遭遇到了在省内抽不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的情况。他们当天就积极与北京高校同专业的教学人员联系,邀请几名该领域的资深教授到该省参与评标。两天后,项目如期开标,评审环节顺利进行。与此同时,高校将后补的专家名单和全部资料及时上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据悉,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格审查,几名专家均被批准补足到该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但其中有一个问题应引起采购人的注意--先补专家事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评审环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应由采购人自负。“‘评审专家备案制’是采购人抽不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时的救急措施,它的初衷是不耽误正常采购时间,以节约采购成本。但是这种行为没有财政部门的监管,采购人应做到责任自负。如果财政部门在事后审查时发现采购人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资格不符,仍可宣布采购活动无效。”某省采购监管者说,“事后备案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方便了采购人,又给采购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前备案财政部门负责面对事后备案的高风险,商务部选择把工作都做在前面。据介绍,他们遇到评审专家不足的情况,一定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把自己推荐的专家上报给财政部,等待他们获批被补入评审专家库之后再举行采购活动。这样一来,自荐专家正式获得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采购活动也就没有例外情况了。财政部国库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曾提示过采购人,在为自荐专家进行报批报备时,一定要注意行文规格,一份正式的司局级函必不可少。其中,要详细写明本项目未能抽取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的原因,以及自荐专家的身份信息、行业资质等。另悉,目前许多地方都开始尝试驻外地单位抽不到足够数量的专家求助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方式,效果不错。这些地方的采购监管者认为,只要专家资格能够保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应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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