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数据

夜太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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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我要看着你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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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二)责任承担主体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二)损害事实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三)因果关系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四)主观过错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一)责任承担的类型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承担的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三)免责和减责情形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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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的抬头奢侈的温柔

资产越多,审计收费就越高,企初办理审计报告比较便宜在支付宝首页或者微信小程序上搜索“企初”,统一找到审计服务,填写地址和公司信息之后,看到不同审计公司的报价,快的话3-5天就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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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孩子却又不是孩子

在资本市场中,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不仅仅是更换审计师的行为,更关注的是这种行为引发的后果,即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本文以我国独特的更换审计师时机选择问题为出发点,研究了审计师更换时机对财务报告有用性的影响,这也弥补了以往在更换审计师研究中对所有变更审计师的公司一视同仁的不足。由上可见,更换审计师的时机选择直接影响到年报的审计质量,仓促更换审计师的公司其审计质量一般较低。审计师更换时机不同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不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财务报告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公司,其就会花较多时间寻找适合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下,时机的选择会更多地考虑盈余管理。还有一种可能也会导致审计质量较低,由其他原因导致公司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较晚,而年报披露时间临近,审计师没有太多的时间来进行充分的审计。因此,从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当规范上市公司仓促更换审计师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限制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时机,要求公司必须保证必要的审计时间,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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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拼命呼吸像离水的鱼

审计收费影响因素有:(一)影响审计收费的基本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被审计单位规模。客户的规模越大,其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也越多。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也可能越高,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扩大审计测试的范围,增加审计时间;同时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审计调整事项也越多。因此,客户规模越大,审计收费也就越高。二是客户复杂程度。客户的复杂程度包括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公司财务报表的复杂性。审计业务越复杂,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测试的范围越大,相应地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费用。三是审计风险或审计难度。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高审计风险将会直接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高额诉讼费用巨额赔偿,并会使其商誉遭受严重损失。所以,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收费决策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一旦注册会计师认为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较高时,必然要收取风险溢价收入以弥补在将来可能会遭受的损失。因此,审计风险较高时将会导致较高的审计收费。(二)影响审计收费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特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在同一地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服务年限都会影响审计收费。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的规模越大,其审计质量可能比较高,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可能被诉讼,其恢复名誉的成本更大。所以,大规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收取较高的审计费用。Simunic的研究发现,向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的客户所支付的审计用要显著高于只购买审计服务的客户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另有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和被审计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审计收费会高于两者在同一地区的收费。还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审计收费存在收费地区级差,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审计收费普遍高于西部不发达地区。由于“学习曲线”的存在,可能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位客户的连续服务年限越长其审计收费可能越低;当审计市场存在“低价揽客”行为时,审计收费可能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服务年限而上升。二是审计意见。相对于标准无保留意见,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对投资者可能传递负面的信号。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会力图避免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因此会加强与审计人员的谈判,在最终的非标准意见出具以前,审计人员与客户的各种意见分歧的协调与相互意见的沟通可能是个漫长的过程。这样,非标准意见的出具往往会导致审计时间的增加。另外,对于审人员而言,出具何种性质的审计意见,必须遵循相关准则,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基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特殊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此有特殊要求,所以追加的审计程序也会增加审计费用。三是上市公司的其它特征。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所在地、是否有中期报告、是否发行外资股、公司财务主管的任期长短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人员收费的高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公司的支付能力相对就越强,审计收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负担就越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收取的审计收费可能会越高。国外的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低价揽客”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会导致审计收费的降低。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加之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水平应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而制定,所以公司所在地也会影响审计收费的水平。如果上市公司发行了外资股,由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增多,对其质量的要求提高,因此公司倾向于聘请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从而支付较高的审计收费。四是公司治理状况。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当局有错报财务结果的动机,作为股东利益的代表,董事会有责任防止和发现管理当局的这种财务报告行为,然而由于董事会的不同特征,在提高财务报告质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等方面的作用不同。公司治理方面影响审计收费的因素有盈余管理和公司所有制结构。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决定着审计风险的大小,而审计收费构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审计风险的大小。审计收费的差异就体现在审计风险的不同。所以公司盈余管理的水平影响审计收费的高低。五是审计市场的竞争强度。审计市场存在不同类型的竞争,如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供求双方的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若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激烈,总体审计费用会减少。马尔等证明,1974年至1977年,美国会计市场的审计费每年下降%,1977年至1981年,审计费用每年下降%,这正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审计费总体显著下降。若会计市场需求旺盛,总体审计费会增加。六是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和审计质量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正相关的关系。高审计质量需要更多的审计努力作保障,所以审计意见越高,审计费用就会越大。审计收费影响因素分析:(一)审计意见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伍利娜在其《审计定价影响因素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首次审计费用批露的证据》一文中,将非标准审计意见划分为带解释说明段无保留审计意见与负面审计意见,并假设这两种审计意见与审计费用正相关。结果未发现公司被出具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与审计费用存在显著相关关系。2001年负面审计意见在5%水平上与审计费用显著正相关,2000年这个变量不显著。说明现有统计资料不能证明上市公司有支付高审计费用进行审计意见类型变通的行为。(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或品牌)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耿建新、房巧玲在其《国际四大所与我国本土大所审计收费比较研究——来自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初步证据》一文,中重点对国际四大所是否比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了更高的审计费用进行了实证考察。作者将2001年至2003年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市场作为研究范围,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进行了聚类分析,确定了我国审计市场中的“九大”,将其中的国际四大所与我国的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比较。首先对影响审计收费的被审计单位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所处地域、被审计单位所处年度、会计事务所服务年限等因素基于simunic审计收费影响因素实证模型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最终确定了审计收费基准线模型,在控制显著影响审计收费客户特征的基础上,计算出每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个客户的收费残差。将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残差作为观察值,将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类型设为控制变量。使用spas软件分别对2001年至2003年的样本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最后得出结论在2001年至2003年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审计质量水平大致相当的国际四大所和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收费水平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三)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任期对审计收费影响宋衍蘅、殷德全在其《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一文中得出结论:继任注册会计师倾向于以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来衡量审计风险,并为此要求了较高的回报;对于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继任注册会计师则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降低审计收费。罗栋梁在其《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决定因素的一般性研究》一文中,得出结论首次接受委托与审计费用正相关。即没有证据表明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低价竞争”。刘成立在其《审计师变更、审计师任期与审计收费关系研究——基于2001~2003年的实证分析》一文中发现审计师变更不影响审计收费。(四)审计风险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张继勋、陈颖、吴璇在《风险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分析——沪市2003年报的数据》一文中分析表明,对外担保额、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率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有显著性,说明我国审计市场收费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因素进行了考虑;同时发现上市公司的规模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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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往事淡去随梦境睡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中国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应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即当事人勤勉尽责的过程。

只有当事人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才能减轻、免除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下,康华农业有组织地系统性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的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

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经—— 虚假记载和未能审计出财务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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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偏执叫单曲循环有一种单纯叫不顾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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