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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梦不梦你还痛不痛
美国历史上赔偿额最高的审计案例-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审计案例介绍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共同公司)规模大约5亿美元左右,公司老板是科恩福德。麦坎迪·金(简称金氏)是金氏资源公司(简称金氏公司)的老板,也是一个亿万富翁。 1968年初,科恩福德与金氏开始合作,达成了阿加布尔科协议,即共同公司将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并设立自然资源资本帐户(简称资源帐户)来专门管理这些投资。尽管双方并未签署任何正式的合同契约,但在共同公司董事会会议记要中已清楚地记录下,“金氏公司将为计划中的自然资源资本帐户提供自然资源产业,并以正常的价格予以结算,这些销售价格将比给2百多位工业界或其他行业的买主的价格更为优惠”。共同公司的一位经理也证实了该协议的核心内容,即金氏公司将以成本价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价中包含取得该产业时发生的管理费用及合理的利润率,这些利润率一般约为7一8%。 最初,科恩福德同意从金氏公司那里购买价值约1千万美元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而到1969年底,花言巧语的金氏说服了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从他的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亿多美元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不幸终于降到了共同公司股东们的头上。金氏在这些交易中,并没有履行阿加布尔科协议。根据后来的法庭调查,金氏经常买进廉价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后以高昂的价格出售给共同公司,有时价格其至超过原始成本的30倍。几年后,股价的持续下跌以及金氏公司售给共同公司的劣质自然资源,迫使庞大的共同公司陷入了破产境地。共同公司的清算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民事诉讼纠纷。其中的主要被告之一就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曾经同时为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起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是共同公司破产清算的托管人约翰·俄尔,他是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约翰控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披露该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所欺诈的信息。当审判结果揭晓时,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美国有史以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赔偿额的受害者。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的双重关系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三个办事处参加了与共同公司有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日内瓦办事处根据共同公司的规模、特点以及复杂性,对其审计给予了特别的注意。纽约办事处负责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并为共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丹佛办事处在共同公司审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审计人员每年按纽约办事处合伙人的要求,实施广泛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资源帐户年末余额的准确性.另外,丹佛办事处也对总部设在丹佛的金氏公司进行审计。不仅如此,负责金氏公司审计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同时也负责监督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的审计。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中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该事务所是否知道共同公司从金氏公司购买产业时,支付了过高的价格。法庭收集的证据表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的确知道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实际上是由金氏公司管理。审计工作底稿上也曾特别注明,金氏公司有为资源帐户“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绝对自由处理权”。丹佛办事处还有查阅金氏公司卖给共同公司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以及边际利润等有关资料的完全自由。诉讼案中另一个有关的重大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到底是何时才知道共同公司以高价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给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财务报表签发审计报告的时间是1969年2月5日。因此,法庭特别想弄清到这天为止,事务所对两家公司间自然资源产业交易的价格情况,到底知道些什么?诉讼案中牵涉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卷入了几次由金氏公司为共同公司安排的所谓价值重估交易?证据表明,许多由金氏公司安排的价值重估交易是欺性的。例如,至少有两次金氏公司声称找到了某个第三方,愿意以远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购买某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中属于共同公司或金氏公司的一小部分产权。然而,在共同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公司与这些产业的购买者,事先秘密签订了“附属协议”,确保后者在这些交易中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附属协议的存在,意味着价值重估交易并不是正常的公开交易,因而也不能作为确立这些自然资源产业公允市价的客观基础。显然.金氏公司精心安排这些欺诈性的价值重估交易,目的在于使共同公司的经理们确信,他们的资源帐户在增值。当然,这些价值重估交易明显地高估了共同公司股票的净资产值,一方面使已退股的投资者获得了超额的收益,另一方面却损害了那些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 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识到了对共同公司的审计高风险性。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的自然资源产业投资上。该事务所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上写到,“在任何一次的自然资源交易中,共同公司所购买的产权都是最初由或同时被金氏公司拥有的产权的一部分。” 这是很不正常的。法庭记录也提到,从1961年起,“金氏公司作为一个审计客户就给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过多次严重麻烦。” 这些麻烦使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认识到,需要对共同公司与金氏公司问的业务往来进行详细审查,并且对金氏公司若干次可疑的经济业务予以较多的关注。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详细分析了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价格情况。分析结果揭示,金氏公司给予共同公司的销传价格远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价格。记录的五笔金氏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给共同公司的毛利率为:,,,58%和。因为大多数产业在出售给共同公司以前,金氏公司只持有了较短的时间,所以这些毛利率显得特别的高。总结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掌握金氏公司出售产业给共同公司的价格政策的情况后,法庭得出如下结论:“我们有理由肯定,在1969年2月5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共同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前,就知晓了共同公司在1968年购买自然资源产业时所支付的价格,金氏公司获得这些产业时的成本,以及在这些交易中的获利情况。”尽管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并且应该将这些信息运用到共同公司的审计中。争论的关键问题是事务所能否以给客户保密为由,不把从金氏公司审计中获得的价格信息运用到对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的审计中去。对这个问题应注意下述事实,共同公司审计和金氏公司审计有着密切联系,对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审计是通过审查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来完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同时进行金氏公司审计和资源帐户的审计。因此从该事务所为金氏公司和资源帐户设立的审计档案以及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证据中可以看出,该事务所很清楚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问长久的业务往来关系。审计中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所谓价值重估交易的可接受性,即通过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一小部分,来确定剩余部分的公允市价。1968年12月,金氏公司替共同公司向霍克斯·拉芙公司出售了10%自然资源产业。霍克斯·拉芙公司也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审计客户。共同公司根据这次销售,确认了约90万美元的投资增值。事务所对这次销售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因为共同公司持有该产业的时间很短,并且没有任何地理上的新发现,不能证明该产业的价值超过取得时的成本。另外,共同公司根据产业10%的销售情况来推定剩余的90%也发生了增值,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后来发现,金氏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之间果然存在“附属协议”.金氏给霍克斯·拉芙公司提供购买其产业时所需的定金,并免除该公司支付购买价格的所有义务。菲尔·卡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丹佛办事处的合伙人,负责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资源帐户的审计工作。1969年1月,他发现了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并不是正常的销售业务。菲尔·卡将该信息告诉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办事处的合伙人约翰·罗宾逊。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最高层合伙人”针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出于某些不愿意披露的原因,该事务所最终决定不告知共同公司,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不合法的事实,于1969年2月5日,就共同公司的196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在为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制定计划时,丹佛办事处合伙人菲尔·卡建立了一整套新的审计指南,以指导对共同公司随后的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显然,建立审计指南是出于上一年度审计中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可疑性的考虑和将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承担更大的责任两种原因。法庭证据表明,在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中,丹佛办事处要对资源帐户的成本和市价的准确性承担审计责任。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日内瓦办事处合伙人向菲尔.卡提出了严厉警告说,如果没有公允地反映全部真实情况,那么仅仅披露共同公司对自然资源投资的估价方法是不合适的。1969年11月,菲尔·卡草拟了一份关于审计指南的备忘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共同公司以后的价值重估交易时必需遵循这些指南。该备忘录经过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区域主管和芝加哥总部的行政合伙人审核,并都表示赞成。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同时收到了这份备忘录的副本。1969年底,金氏公司要出售北极产业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权益(该产业中的大部分权益已由金氏公司在较早时卖给了共同公司),并需要对这部分权益予以价值重估。金氏公司有关人员知道审计指南备忘录的具体内容,并且努力使价值重估交易符合备忘录的关键条款。最终金氏公司将北极产业中略小于10%的部分,卖给了美国路易丝安娜石油公司的主要股东麦坎(该人当时正经历着严重的财务危机)。这次交易使共同公司在价值重估时,错误的确认其所拥有的北极产业增值超过了25%,增值总额约为亿美元。然而,在审计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象以前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一样,事先与麦坎签订了附属协议。当菲尔·卡意识到北极产业的价值重估对共同公司的市场价值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时,他非常谨慎.根据法庭记录,菲尔·卡将情况报告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地区主管。他说,单凭丹佛办事处对价值重估交易的审查,无法得到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的市场价值已得到增值。地区主管赞成此看法。菲尔·卡还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应该对是否同意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价值的增值行使最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的确对这些投资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能够对投资的公允市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审计结论。但最后,审计人员还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评价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时,法官特别重视这样一个情况,即会计师事务所掌握了后来称之为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真实情况,该交易使1966年金氏公司的净收益增加了近40%,在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中,金氏和买方在私下达成了一项非法的秘密附属协议。该交易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麦坎交易情况类似。从对金氏公司1966年度的审计工作底搞来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交易的性质产生了怀疑。工作底搞上写道,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似是而非,看来只是一种调高资产帐面价值的手法。尽管审计人员提出了他们的担忧,但该事务所最后还是接受了金氏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收到了金氏出具的保证声明书。在声明书中,金氏断然否认了布莱克利.沃尔科特销售业务中存在任何附属协议,并保证金氏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所开展的经济业务都是合规合法的。管理人员和关键雇员从没有参与外部经济实体向金氏公司购销自然资源的任何经营活动,不管这些参与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1970年初,在签署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报告之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发现,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一场,从而证明金氏在1967年出具的声明书是虚假的。这个发现使得事务所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些证据是用来支持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可信性的。特别是那些用来证实报表中所称的共同公司对北极产业投资已显著增值的证据,更令人难以相信。但法庭遗憾地发现,尽管已获取了有关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最新信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却仍继续信赖从金氏和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与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证据。在1969年12月发生的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事件以及认清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真相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仍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并向金氏索取了一份内容为“北极产业销售是真实正常交易”的保证声明书,另外同样也从麦坎那里取得了另一份类似的保证声明书。然而,该事务所并没有向麦坎查询有关附属协议的情况.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之前,《华尔街杂志》刊登的一篇有关文章,又一次引起了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注意,怀疑麦坎交易中可能存在未公开的附属协议。为此事务所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金氏公司进一步确定此交易是否真实,金氏公司也再次声明,麦坎交易的真实情况和最初告诉事务所的情况完全一致。四、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告和法庭判决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控是:该事务所听任共同公司被金氏公司欺诈;事务所没有将丹佛办事处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的成本和价格信息告诉共同公司的经理们;没有告知北极产业交易是欺性的;该销售未能满足事务所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共同公司反复声称,如果事务所披露了其对北极产业交易实质的看法,他们则不会把金氏公司销售北极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中的部分产权,作为评估本公司该产业权益价值的基础。最后,共同公司的托管人还指控事务所没有遵守委托书规定的义务,未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行为告知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审计业务委托书的部分摘录如下:“为了履行职责,我们将审查该公司196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及投资表,以及该年度的有关损益表、净资产增值及变动表,以便我们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查将依据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包括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须的一切程序。这些程序将交叉使用,其中包括复核和测试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检查用以支持会计系统中已记录交易的书面证据,有选择地向客户、信贷人、律师、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函证,以直接证实某些资产和负债的余额。通过审查,可能会揭露某些盗用公款的行为和类似的不正当行为。但我们的审计程序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计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审查足够多的交易,来保证揭示所有的盗用公款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一般来说,揭露这些行为,主要应依靠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对会计程序和记录进行的有效监督。当然,我们会将所注意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尽快通知贵方(法庭注明的重要陈述)。”事务所的律师针对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的指控—作了反驳。一是如果把从金氏公司那里获取的信息告诉共同公司,将违反审计人员的保密性原则。二是坚持认为,把金氏公司北极产业中部分产权的销售作为评估共同公司产业的市场价值的基础,共同公司的董事会应负主要责任。在交易发生前没有任何证据,在交易发生后也只有极少证据显示,重估交易是欺性的。另外,原告并没有证明,重估交易导致了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价值的重大虚增。三是事务所宣称,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可称作“不正当行为”的交易或活动,当然,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不正当行为也就无从谈起。对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销售的价格过高的情况,法庭作出结论,事务所应该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法庭认为,事务所对共同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欺诈的事实完全了解.并进一步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澄清有关各方的不同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对共同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允表达造成了重大影响.”法庭认为,该事务所有责任查明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是否满足了1969年11月为了支持重估交易而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事务所导致了共同公司的错误决策,因为审计小组有理由对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产生怀疑。不仅如此,从掌握的所有事实来看,已合理地表明事务所应该知道1969年北极产业的重估从方法到结果都是虚假的,然而却仍继续坚持误导性的、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尽管共同公司的管理当局应对经营决策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当经济交易的各个方面是如此令人困惑不解,令人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时,审计人员必须将情况通告客户。对违约问题法庭认为:事务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委托书规定的义务,即向共同公司通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法庭判定,北极产业重估是欺诈性的。作出这个判决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①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以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1966年进行的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欺诈性活动。②该事务所知道正在面临财务危机麦坎是没有经济实力购买10%的北极产业的。③该事务所没有询问麦坎在北极产业交易中是否与金氏之间存在私下附属协议。在共同公司一案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特别重要意义的方面有二点:一是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二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有保留审计意见报告并没有减轻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事务所在援引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来寻求保护时,忽略了下列事实:即该事务所在审计时利用的是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并且曾多次要求金氏公司提供有关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关系的信息。假设在此情形下要遵守保密性原则的话,审计人员可以:①强烈要求某客户进行必要的披露;②披露存在某些对另一个客户无效信息的事实;③退出其中一个客户的审计。但是,该事务所没有采取其中的任何一个措施。针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法官判决,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并没有充分地向共同公司管理当局表明该事务所对自然资源产业估价的怀疑,也不能够完全避免对共同公司经济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过1981年夏季8周的审判以及2周的评议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向共同公司支付赔偿金8079万美元(后改判减少约1千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赔偿最高的审计案例。
记忆短未尝不是好事
内部审计师的职业规划范文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万物在更新,而我们在成长,你是否每天忙碌,但成果有限,让我们对今后的职业发展方向做个计划吧。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内部审计师的职业规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内部审计师:过去与现在
XX年,美国安然和全球其他因会计欺诈而垮台的公司导致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为此美国迅速出台了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为宗旨的《萨班斯法案》。其他国家也以立法或监管法令的形式通过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规均要求企业制定严格的财务与其他方面的控制政策和措施以消除发生所谓“财务违规行为”(会计上对财务数据错报的委婉说法)的可能性,无论这些行为是否是无心之失。
《萨班斯法案》中有一条款,即302节,尤其让企业的高管们寝食难安:他们必须证实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报送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如数据其后被证明不准确或带有欺诈性质;那么不仅仅是企业,这些高管个人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他们可能会面临支付巨额罚金的民事责任或者锒铛入狱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内部审计师成为公司财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明星角色也就不足为奇了。
现在,首席财务官报出的数据都会经过内部审计师的`审查,这些数据不再只是企业高管急切希望分析师接受的美丽幻想。经此内审一关,明智的分析师就大可以对企业的数据放宽心了。
二.摆弄数字的人
许多人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与企业的各种数据打交道。而且从历史上看,内部审计关注的第一要务是控制:既关注财务控制,也关注管理一家企业所涉及的从制造到信息技术再到人力资源和隐私等其他几乎所有非财务流程的控制。
然而,内部审计的真正目标是使执行这项工作的人能够首先被视为风险管理者。他们的职责远非检查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以及产生这些数据的电子系统和其他系统所能概括。控制只不过是内部审计人员所肩负的各项职责中的一个方面。
摆在内部审计人员面前的持续争论是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企业风险管理(erm),即企业需要制定出一套独一的战略来管理其面对的所有风险。这些风险既包括传统意义上可投保或者能够通过期货合约或衍生品对冲的风险,也包括诸如企业声誉、经营、法律、人力资源、供应链等其它方面的风险。
三.内部审计师的职业道路
企业在提供关于其财务健康的真实信息时需要遵守各项规章,而这并非易事。许多学生受到帮助企业完成此一艰巨任务的宏愿感召、投身于内部审计职业。还有许多人则因为对大型组织中采用的确保日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各种系统和流程抱有兴趣而选择从事内审工作。
在雇主方面,自若干年前上市公司重大会计丑闻曝光后,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雇用内部审计师。据美国劳工部预计,XX年至20xx年间会计与审计职位数的增长预计将达18%。
除了要求具备金融或会计学士学位外,许多公司还要求应聘者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和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以及或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cia)证书。
在XX年《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上市公司分派给受雇的内部审计师的第一桩工作就是执行该法案的各项具体要求。随着安然等公司会计丑闻风波的渐渐平息,现在的内部审计师很幸运的不用再为此耗费过多的精力了。
四.结语
内部审计职位数的预计增长意味着选择这一职业道路的个人将会有光明的前景。尽管职业生涯的发展需要财力、人力的投入,但内部审计工作也提供了与高级管理层共事、了解组织中不同职能领域和到各地出公差的良机。虽然内部审计工作并不那么光彩夺目,但毋庸置疑,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在任何组织中都会备受尊崇。
黄瓜高处挂菊花遍地开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风险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问题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重视,与西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系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存在明显的不足,故而急需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工作水平。一、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特点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逐步建立起组织体制与管理集中有力、审计方针与目标明确具体、审计形式与方法科学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总结起来,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系统的特点有:1、独立、权威的审计组织机构。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的qz行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了独立于其它部门,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如在美国花旗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等许多西方商业银行中,董事会是全行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银行的内部审计的领导、组织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汇报银行的财务状况。董事会领导下的行政总裁(行长)负责管理全行的业务运作,而业务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则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且在全球设立了若干业务审计及内部审计中心,分别负责银行全球业务的审计和内部管理的审计,以保证银行内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近来,日本的三和银行也在把世界各地分行的内部稽核部门独立出来,不再受各地分行管辖,而直接由总行稽核部门领导,此举的目的也在于加强银行内部监控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2、灵活科学的现代审计技术。随着审计目标、内容和技术的发展,美、英等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越来越注重现代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目前,国外现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大多采取以内部控制评价为基础的现代审计方法,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为主,对重要业务或内部控制系统存在较大缺陷的机构进行实质性的审计。有的商业银行还引进了新近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紧紧围绕风险防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借助计算机技术来进行风险测定。如美国花旗银行的稽核部对各分行、各业务部门都制定了风险程度测定的标准,并将这个标准转化为数学模型输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利用每一笔业务的原始数据资料,自动定期地对各审计对象打分,然后根据风险打分的结果确定审计计划。国外商业银行还非常注重内部审计方式的灵活化。如美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系统以开放式、能动式模式为发展方向,一般不实行突击检查,注重培养各级分行及业务部门遵守规章制度,发现风险隐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了促进业务部门自我控制,花旗银行稽核部还从1996年起在对分行和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测中增加了对部门经理的管理意识打分。这项措施有效地加强了业务部门的自我控制意识。3、审计内容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大多采取定期审计的形式进行,一般每3年对所有分行进行一次审计,且为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审计。其审计一般是针对总部的各项经营政策、决策、制度、办法而进行,涉及政策、决策、制度、办法的制定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执行过程是否落实到位。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还摆脱了单纯的事后复核性质的检查,注重对各种潜在风险隐患的预防和监督,并制定预防措施。4、高度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西方商业银行普遍非常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全行员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般都达到了5%。尤为重要的是,西方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并且将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培养银行管理人才的基地。90年代中期公布的一份美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抽样调查资料表明: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中,有一半左右的人获得了某种证书(通常是特许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人员)或者硕士;90%以上获得了大学以上的学历;每年计划交流12%~18%的审计专业人员到银行其他重要的部门工作。此外,美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每年都要接受较长时间的集中培训。其目的一方面是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学习审计技巧,掌握新的方法。花旗银行稽核部为此还专门设置了审计培训部。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商业银行内在的监督约束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系统是十分迫切而重要的。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改革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独立性原则来进行内部审计组织结构设计。具体实施时,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模式来进行。首先应在董事会(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中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其次,应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该部门应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其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直接任命;再次,总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各分支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应实行派驻制,各分支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受总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推动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督促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和对银行的经济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等,其人员的工资报酬、晋升福利均由总行决定。这样从总行到分行,逐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上下相联,纵横贯通,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2、努力提高审计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高素质的人员是高质量工作的保证。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审计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审计人员是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审计工作的必备条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审计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要正确处理好内部审计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将业务能力强、道德素质高的人才配备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并通过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待遇、公开招聘等灵活的用人机制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内部审计部门来,以扩大审计队伍,充实审计力量。(2)大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内部审计氛围,切实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二是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对专业及其相关知识的熟练程度,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可采取的教育和培训方式有定期脱岗学习、专家讲座、案例指导、经验交流以及有针对性地安排审计人员到审计现场加强锻炼等;三是引入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掘和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的创新思维能力,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和掌握新知识3)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和考核机制。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人员任用和考核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明确的要求。可行的方法有建立内部审计的达标上岗制度或资格认证制度,只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才能从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现有审计人员要进行培训和交流。此外,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并且考试合格后方能通过年检。3、引入新的内部审计方法。我国商业银行机构众多且网点分散,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可以接触到货币资金,并有权限进入客户的账户,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以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为主,重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和评价,通过测试找寻银行内部控制的薄弱点或盲点,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审计。同时,在这个银行业风险日渐增多的时代,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银行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也要大力引进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注重从多方面分析和考察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重视对审计风险的系统分析,紧紧围绕风险防范的目的来开展审计工作。4、实现审计手段电子化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决定了今后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必须以计算机技术作为审计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计算机审计,以计算机审计技术为突破口,实现审计手段的现代化。具体可从三方面进行:(1)要在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审计接口,保证数据信息共享,使审计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审计线索;(2)要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条件,对银行业务实行再监督。可以编制计算机程序对有比例关系的项目(如贷款与利息收入、存款与利息支出、中间业务交易量与中间业务收入)进行计算,然后与实际记录进行比较,找出产生差异的记录。还可采用计算机软件系统来监测,评价各分行及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网点的风险状况,分析造成风险的因素,进行风险预警,并提出控制风险的对策等;(3)逐步建立审计数据库,实施流程控制和动态跟踪,并可以着手建立审计监督网络,与外部审计或政府审计协同运作,实现审计信息共享。5、拓展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注重拓展以下方面的内容和范围:一是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审计,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电子银行产品等等。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发现创新业务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对策,使银行在保持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二是加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的审计。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必将扩大审计对象的范围,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应逐步将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纳入商业银行常规审计范围;三是注重将业务经营检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从银行业务经营环节中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确保审计质量。内部审计的范围应从单纯的财务报表扩展至整个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从过去单纯对财务数字的准确性、日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扩展至兼顾一定经济效益提高的责任和咨询功能。审计报告应从单纯的发表意见到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系统的业务培训,为业务部门提供改进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