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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南往北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执业注册。 一、 注册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注册程序 1、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a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c《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核,留复印件); d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e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核,留复印件); f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g《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各单位收集医师申请后,统一将申请材料送至注册主管部门。 4、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重新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四、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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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贵州XX县乡镇(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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