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浮尘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定义:“总审计师”是指负责按照内部审计章程以及“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的高级职位人员。目前,对于总审计师的职责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定义或界定标准,各个国家以及国内的各类企业都是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制度增加定义。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为例,总审计师的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公司指标制定与绩效考核,参加“三重一大”的评审;参与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及执行评估,参与经营风险评估。(二)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审计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三)督促、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并对审计工作质量负总责。(四)组织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五)审定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负责组织审计成果运用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六)负责协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
旧时伤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拓展资料:??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妄入你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第九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十条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第十八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