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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心1m不相离1m
目前公司法务机构约有四种归口管理方式,按法务独立性由强至弱排序分别为:董事长管理、总经理管理、总审计师管理、副总经理管理。其中最常见的是总经理管理。公司法务部功能定位为: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6-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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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3.国有大中型企业;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在中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范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关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国内外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二是受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三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则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或其他副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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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机构设置 (一)归口管理。 目前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约有4种归口管理方式,按法务独立性由强至弱排序分别为:董事长管理、总经理管理、总审计师管理、副总经理管理。其中最常见的是总经理管理。 (二)法务部岗位设置。 集团公司法务部功能定位为: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基本原则是: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岗位设置包含法务经理-法务主管-法务助理-合同管理员。 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经理:全面负责集团的法务事务,组织拟定并实施集团法务化管理制度,行使集团法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权,协调部门关系,向直属领导汇报工作;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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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