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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小
一、为完善审计体系,加强审计事务所的组织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业务质量,推动社会审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执业审计师是依法从事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审计师的工作机构为经省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三、执业审计师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审计署,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四、担任执业审计师应经过考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过五年以上财经工作,现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审计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试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具体实施。五、取得中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申请担任执业审计师,经过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的规定组织实施。六、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是:1.申报人填写《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证明材料或考试成绩单;2.申报人所在审计事务所审核申报表,签署意见,报批准该审计事务所成立的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批;3.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召集由管理人员和高级专家组成的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对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执业审计师条件的人员,授予执业审计师称号,给予注册,发给《中国执业审计师证书》。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执业审计师名单,应报审计署备案;审计署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审计局重新审查。八、执业审计师可以担任审计事务所所长或业务项目负责人。审计事务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咨询报告,应有负责该项目的执业审计师签字。执业审计师应就所签署报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九、执业审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社会审计工作规程》以及执业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审计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每年对执业审计师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者准予年度注册。十、执业审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其所在审计事务所应如实上报,经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研究确定,由审核批准的审计机关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暂停使用执业审计师称号一至十二个月;3.取消执业审计师称号,吊销《执业审计师证书》。执业审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十一、执业审计师因调动、解聘等原因,离开审计事务所,不再从事社会审计工作,应交回《执业审计师证书》,其称号自然解除。十二、审计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委托或授权省级以上社会审计协会协助办理有关管理执业审计师的具体工作。十三、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十四、本制度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起试行。
再不见当年
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9年初中级审计师报名前需要了解的事”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报考动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审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初中级审计师报名须知:
1、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2、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3、考试日期和时间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小时。
考试时间:2019年10月13日
各科目时间:
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初、中级)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初、中级)
4、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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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薄荷让我心凉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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