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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里的第三块冰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2注册消防工程师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司法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7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9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11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2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3注册城市规划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14建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注册冶金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注册机械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16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8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19拍卖师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文化部准入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21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2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4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质检总局准入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25注册设备监理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26注册计量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27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8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29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30执业药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31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入类《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32导游资格国家旅游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33注册测绘师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34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航空安全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5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评价类《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36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3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38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40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4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42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水平评价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4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45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4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4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49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50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51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质检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5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5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55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6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57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58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情话暖心
一 审计师证是否全国通用
审计复师分初级审计师、制中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初级和中级只要考出来就发证,高级的话除了资格考试外还要评。证件是全国通用的。但是如果是到国家审计也就是 *** 部门工作,还要看单位按什么职称聘你的问题,这是有人事方面的限定的,比如如果一个单位只能聘一个高级职称的,已经聘了,那么即使你有高级职称,他也不一定会按高级称职聘你,工资待遇也不能享受高级职称的待遇了。资格证书是全国统考、全国通用的。
二 审计师考试报名有什么渠道
审计师考试可以在这个网址进行报名:。
审计师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 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条件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 审计从业资格证
从事审计工作,国家目前还没有要求审计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可以直接从初级开始考。可以买《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本教材进行学习。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
(一)《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助理审计师)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事部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4)全国审计师资格网扩展阅读:
一、初级报考条件: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级报考条件: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以上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无效。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 关于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现在注册审计师已经没有了,取代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资格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初级,中级,高级。具体的报名条件太多,自己查吧。这些都是专业的职称,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2者没有联系的。
六 我刚看 有全国审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我考那个行不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审计师一般在考试后两个半月,2014年考试时间10月19日,成绩查询可能在2015年1月底,考生可登录本网站“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 ,为方便考生在第一时间掌握审计师考试成绩信息,高顿网校会及时关注考试成绩发布的具体时间,并第一时间为大家更新。请大家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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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审计师的资格证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成绩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统一印制,人力资答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违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像首老歌
应该是国家注册内部审计师,没有中国注册内部审计师。没有取消。国家注册内部审计师没有取消的,有想考的抓紧时间吧,这个考试的含金量还是可以的。自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引进中国以来,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和考试在推动内部审计职业化和从业人员胜任能力提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广泛认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制定考试各项费用的标准时充分考虑了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在中国内地参加考试的费用标准一直远低于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低于IIA为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提供的优惠价格。为保持定价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IIA每三年对上述费用标准进行一次检查。
七号枪手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有效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高级审计师管理措施: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